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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五刑反映统治者哪种统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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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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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五刑反映统治者刑罚的统治手段。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五刑分别是: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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