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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如何处理?

对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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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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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 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以下相关规定:(1)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纪检机关才有权作出收缴或 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
  这种处理决定不是纪律处分,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2) 避免重复处理。由于违纪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甚至触犯刑律,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三、执纪审理1执法机关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其他 机关已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的,纪检机关不宜再作出收缴或责令退赔处理决定。(3) 可以提出申诉。  被处理人及相关人员对纪检机关作 出的收缴或者退赔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
  但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没有 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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