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的结果 (1)计算1998年度应享有的每股盈余 每股盈余=98年度每股盈余×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0。30×9÷12=0。225(元) (2)超过累计净利润分配额部分 应冲减投资成本数额=(0。30-0。225)×40 000=3 000 (3)计算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0。
225×40 000=9 000(元) 应收股利=40 000×0。30=12 000(元) (4)宏图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宏图公司 1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宏图公司股票 3 000 投资收益-宏图公司股利收入 9 000 我感觉这个结果有问题的地方在 (1)计算1998年度应享有的每股盈余 每股盈余=98年度每股盈余×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0。
30×9÷12=0。225(元) 上式中的0。30应改为0。25 即每股盈余=98年度每股盈余×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0。25×9÷12=0。1875(元) (2)超过累计净利润分配额部分 应冲减投资成本数额=(0。30-0。225)×40 000=3 000 上式中的0。
225应改为0。1875 即应冲减投资成本数额=(0。30-0。1875)×40 000=4 500 (3)计算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0。225×40 000=9 000(元) 上式的0。225应改为0。1875 即投资收益=0。1875×40 000=7 500(元) 应收股利=40 000×0。
30=12 000(元) (4)宏图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宏图公司 1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宏图公司股票 4 500 投资收益-宏图公司股利收入 7 500 理由是 这一段话: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根据持有股份计算应收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请教 我的理解对不对?错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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