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 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 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 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 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 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 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 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人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由 省级地方税务烏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此可见,国 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及相关税务 部门。
对此,部分省市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了明确,其中辽宁省、大连 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等省市规定了具 体的准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深圳市等省市规定 了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并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云南 省、山东省等省市虽出台相关文件,但具体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仍然待前部分省市具体规定如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 人,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 500元,超过的部分并人“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 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 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公务用车 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 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 700元的,按实 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 700元的,其余额 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 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 称补贴收人),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 500 元、其他市(州)暂定2 000元、县(市)暂定1 500元。
补贴收人低 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 就超出部分并人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 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 有关“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和税 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 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 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 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 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标准为:以 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 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 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 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 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 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 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 每月扣除1〇〇〇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 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 扣除各省市标准不一,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 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 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已废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