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你所说情况,在离婚时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房产单独所有,还需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