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老师和女生(16岁)恋爱并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犯不犯法?
我很欣赏“cpu”的言论。不仅引经据典了。至于其他的,关于“犯法”的说法,以及类似的言论,大可不必过分的在意。
但是,无论如何,我必须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你说:“中学老师和女生(16岁)恋爱并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犯不犯法?”,这里面,你忽视的,是几个很重要的关键点!
16岁,是周岁?虚岁?
“恋爱”?很奇怪!未成年人,对方是:未成年人,如何会存在法律概念上的“恋爱”?即便是有,也是“欺骗”前提之下的假象!
“自愿”?概念上的错误!以下解释!
恐怕,这要讲很多很多的“道理”了!
“犯法”,不是法律概念。 他们可能将“违法”,作为它的这个词的代名词。
你说:“如果犯法会判多少年?”告诉你:把...全部
我很欣赏“cpu”的言论。不仅引经据典了。至于其他的,关于“犯法”的说法,以及类似的言论,大可不必过分的在意。
但是,无论如何,我必须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你说:“中学老师和女生(16岁)恋爱并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犯不犯法?”,这里面,你忽视的,是几个很重要的关键点!
16岁,是周岁?虚岁?
“恋爱”?很奇怪!未成年人,对方是:未成年人,如何会存在法律概念上的“恋爱”?即便是有,也是“欺骗”前提之下的假象!
“自愿”?概念上的错误!以下解释!
恐怕,这要讲很多很多的“道理”了!
“犯法”,不是法律概念。
他们可能将“违法”,作为它的这个词的代名词。
你说:“如果犯法会判多少年?”告诉你:把法律的严肃话题,翻译成普通话来说,16岁,如果已经以自己的实际劳动,实际思维为主体,她就是“成年人”。如果她还在上学,还在你的“手下”,她就是“未成年人”!!!(这样解释,已经过分的通俗了)这样,不论她是不是“自愿”,不论 是不是“恋爱”,你,就是构成“强奸”!
你询问:“这种案子以前的判法和现在的一样不一样?”明确的说,区别,只是司法解释更加完善,没有“判法”的更大的区别。
你的“问题补充:已经超过十四岁,不算幼女了吧?”更加幼稚,可以从中看到你对于这件事情的无知和一种侥幸心理状态。现在,为了爱护你,必须说的是:这里面,已经没有幻想了!
至于你说的又一个概念“不过没到十八岁,那算做什么呀 ”,似乎很是莫名其妙的了。
和你以上说的,风马牛不相及。是不是一种心灵的解脱?
其实,你有机会的。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