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一般借款性质,但 其中部分款项是用于基建工程建设,最终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 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全 部扣除,应该如何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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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3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 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 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对于“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没有更细致的操作规定,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对可资本化借款费用的 规定:
第5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 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 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6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①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 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 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 门借入的款项。
②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 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
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 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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