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爱问首页 爱问商城

请问该 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一般借款性质,但 其中部分款项是用于基建工程建设,最终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 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全 部扣除,应该如何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3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 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 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对于“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没有更细致的操作规定,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对可资本化借款费用的 规定: 第5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 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 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6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①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 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 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 门借入的款项。 ②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 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 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 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收起

2018-04-13 04:01:58
0 0
收起 提交
加载更多

相关推荐

关于借款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在项目完成前,其借款利息是计为开发间接...

公司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

更多相关问题

相关栏目

加载中...

提问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 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