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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担保法》的规定,应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应遵从《物权法》的规定,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附:相关规定
(1)《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全部
(1)按《担保法》的规定,应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应遵从《物权法》的规定,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附:相关规定
(1)《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实施)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2、“怎样防止抵押人私自变卖抵押物呢?”:做抵押登记,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购买行为。
3、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也就是说: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可以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定时起就成立且生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与不动产(如房产和车辆)设定抵押,不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不成立是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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