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账务处理有哪些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收支管理费业务应该如何计税处理的问题,一些纳税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独立法...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收支管理费业务应该如何计税处理的问题,一些纳税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收支管理费业务的计税处理问题,纳税人必须要清楚以下3个方面。
支付管理费按正常劳务费用列支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可以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但是,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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