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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有如下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有如下疑问:(1) 如果国内的母公司从银行贷款,为其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放,是否可以?(2) 文件第10条规定“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利息”,境内母公司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是否为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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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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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6条规定,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第2条规定,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  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汇发〔2009〕24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母公司可以使用境内外汇贷款向境外全 资子公司放款。 (2)汇发〔2009〕24号文件第1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母公司向境外全资子公司放款,是将资金提供给境外全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母公司属于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相应还需缴纳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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