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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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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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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 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
  平等就业 权属于劳动权的范畴,确切地说,属于劳动权中的劳动就业权的范畴。所谓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参加社会 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权利。  包括工作获得权、平等就业权 和选择职业权。
  而平等就业权,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宪法》第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依据《宪法》 的基本精神,《劳动法》第3条就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同样 《就业促进法》更是将第三章(第25条到第31条)作为公平就业章, 将公平就业专章进行了规定。一般而言,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或者歧视;二是在应聘 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 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 如何都同等对待。
    具体而言,其强调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同等。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要求用人单位: (1)不得在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在招工简章中有关于对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
  (2)不得在所从事的职业范围方面 有关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如不能因为劳动者信仰宗 教而限制其从事司法工作等。  (3)不得在劳动者所从事的专业范围,包 括就业前专业培训和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时,有关于民族、种族、性 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专业限制等。
  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原则在实践中应该强调,凡是法律上没有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应当对劳动者作出职业限 制的规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供大于求的状况,在招聘中人 为地设定一些荒唐的条件,如身高、外貌要求;一些地区搞职业垄断,对异地劳动者实行“职业保留”,禁止和限制外地劳动者从事某些职业 (或行业),而让本地劳动者独占这些职业或者享受就业优先权等。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 的平等就业权是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联系在一起的。
  用人单位如何 管理、如何经营、对劳动者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只要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应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 畴。  特别是一些特殊岗位的招聘,因为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 要求。
  比如空姐,由于是空中飞行服务的特殊岗位,所以对服务人员的要求和培养都很特殊。我国在招收公务员、征兵中都有关于年龄、身 髙、视力、形象等的特殊要求。对于特殊岗位,根据这一岗位的要求, 来确定对工作人员的知识、形象、年龄等的要求,应无可厚非。
    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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