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单位(金融行业)福利分房,分取第二套房产的员工原第一套房应交回单位但未及时交回(房产证为记载“私产”员工姓名),07年单位股份制改造,单位收回该房产的房产证,但房产证未过户到单位名下,便委托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形式处置该资产,拍卖前单位与该 员工签定了协议,大致内容是,单位退还当时员工所交购房款(8000余元),员工承诺对本 次拍卖不存在异议,拍卖房款归单位所有。
07年10月份单位便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我竞价拍得此房(有合法拍卖成交确认书)。 但是至今房产证记载人以单位仍未退还其购房款为由不同意与我过户。 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请求法院确权,起诉单位和房产证记载人,并赔偿近八个月的损失,不知道能否胜诉。哪位律师有把握帮我打赢这场官司(我这样情况的共有5人,我们将共同起诉)?我们手里的证据有:1。
单位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拍卖公司提供)2。拍卖成交确认书。3。未过户的房产证。(单位与房产证记载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单位不予提供,领导称只有通过正规法律渠道才予以供) 。
所谓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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