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现金返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6号)规定,企...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6号)规定,企业收取的返还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并且强调,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各种收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12乃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 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M,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 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中使用材料的各公司从供应商取得的现金返利收人,各公司 不出具发票,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各公司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供应商即返利支付方,凭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人及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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