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山东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怎样处罚
【仅供参考】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91号),第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此,对违反《山东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1、《中...全部
【仅供参考】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91号),第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此,对违反《山东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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