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商业/理财 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主要有哪些不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主要有哪些不同?为什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点有哪些?

全部回答

2019-03-28

0 0

    、股份制银行存在的问题(一)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尽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基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一些商业银行在内涵和经营机制上,离《公司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个别银行甚至存在严重缺陷,具体表现在:有的银行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高级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规经营等各类风险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银行股东支配经营管理问题较为突出,只关心利润的分配而不注意银行的风险,过度分配利润;有的银行大量从事关联交易,超比例发放股东贷款,形成支付风险:有的银行董事、监事长期不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控制薄弱。
    1。党委会与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权责不清从当前银行的管理体制看,党委在银行人事选聘、经营决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外部看,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过程主要由上级党委决定,如交通银行由中组部决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由上海市委决定,上级党委在人事选骋上直接取代了现代银行制度中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从内部看,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银行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在一些银行,银行的重大经营决策也由党委会决策,党委会与董事会、行长办公会的职权划分上不清晰,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2。交通银行国有股一股独大,控制银行经营管理交通银行共有股东3000余家,其中财政部与上海市财政局为第一大与第二大股东,分别占股24。04%,与4。33%,交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等由国务院直接任命;从2000年6月起,国务院向交通银行派驻监事会,其监督情况对国务院负责,交通银行原内设监事会同时停止工作;交通银行财务资源总量(营业费用和固定资产购置指标)由国家财政部年初下达;交通银行章程规定“交通银行由国务院领导”。
    当前,国务院对交通银行实际视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种情况显然与现代银行制度有较大的差距。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有3000余家股东,这部分小股东难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合法权利。
  3。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集团控制银行经营管理中信实业银行是中信集团的控股子银行,集团占股100%,而中信实业银行目前尚未建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信集团董事长兼任,经营管理受到集团整体利益影响较大。
    光大银行目前有股东230余家,其中光大集团占股21。39%,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与经营管理上发挥着决定作用。对于集团控制银行经营管理的问题,有必要强化有关银行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善的决策程序,避免大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控制。
  对中信实业银行,有必要要求其进一步加强股份制改造,建立独立完善的董事会,摆脱集团对银行的控制。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业务特色尚不明显与4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是资产规模比前者小得多,而业务品种、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同前者基本相同,缺少自己应有的特色。
  在市场开拓方面,一些行没有及时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基本客户,不能围绕着基本客户的需求来扩大业务。  面临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为了上规模、出效益,一些行的分支机构趋向于利用高息揽存、违规放贷、违规承兑票据等方式来吸引客户,扩大业务量。
  (三)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对其业务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超前性的控制、管理和防范的一种自律行为。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强化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内控机制建设受到商业银行决策者的普遍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1。观念存在偏差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它必然受内控观念影响和支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总是认为内控机制就是各种规章制度的汇总,从而忽视了内控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
    这种认识偏差反映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就必然对所发生的问题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从而完全违背内控机制的特点,导致金融风险隐患。2。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从总体上看有了一定成绩,但其有效性还不很理想,还存在许多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度贯彻不力。  许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遇到具体问题,灵活性讲得多,原则性讲得少,以种种“理由”加以变通和回避,甚至视内控制度为绊脚石,对某些规章制度视而不见,这是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发案率增高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制度建设滞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使银行业务和办理各项业务的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管理滞后和改革中的探索有一定过程,一些新业务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操作程序和相应的制度,存在无章可循的空档。
    三是制度条文不严谨。如:对“借新还旧”普遍存在的现实不加考虑,反而在制度上明令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又行如默契,使规定形同虚设。3。权力制约失衡一把手负责制的经营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由于权力没有受到约束,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权贲失衡,导致个别负责人越权行事、滥用职权、欺上瞒下、行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
    4。稽核部门监督职能弱化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实行了系统领导的稽核管理体制或者总稽核负责制,但稽核部门作为同级行的内部机构,地位不超脱,职能不独立,难子对领导决策失误造或的损失进行有效的监督。
  而且稽核部门对审查出的问题不经领导同意就不能上报,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另外,有些监督检查本身缺乏力度,检查走过场,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加之稽核监督的滞后性以及稽核手段落后,这些都影响了稽核监督功能的发挥。
    (四)资产质量出现下降势,控制不良贷款形势较严峻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10几年的发展后,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率甚至超过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抓降”工作一直是人民银行监管的工作重点。
  对照人民银行下达的2001年度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目标,除个别银行外,其他行已完成或接近完成了2001年度全年进度目标。  但分析原因,各行主要是靠增加贷款投放来完成的,不良贷款的绝对数额仍在增加,控制不良贷款形势较严峻。
  (五)规模偏小,政策受限,盈利能力后劲不足目前,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大约在几十亿到2000亿元之间,即使资产规模最大的交通银行,其资产总额也仅相当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总额的15%。  这些商业银行在整个中国银行业中处于与其作用极不相称的地位。
  规模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而且真切感受到了生存的忧患和危机。在规模偏小的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方面存在如下2个问题:1。业务结构单一,只能提供有限的商业银行服务随着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的颁布,世界各国银行业基本上实现了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制度的变革,“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相比之下,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利差收益占银行收益的90%以上。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成立时间短,或者由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或者受限于地理范围和客户群体,业务结构和品种比国有银行更为单一,至今都只能提供有限的商业银行服务,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并抵御来自混业经营模式的外资银行的竞争攻势,2。
    国内竞争地位不平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能够影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现有许多政策条文、法律法规都明显倾向于国有独资银行。基金托管与代售、证券清算、对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国债柜台买卖等创新性业务,大部分限定在国有独资银行范围内开展。
  无论从营业网点、业务关系,还是信息资源方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后者处于竞争劣势。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加之规模偏小,所以从长远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盈利后劲不足。
  二、我国中央银行对股份制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对法人机构监管不足目前,人民银行的监管分工大致是: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人民银行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及支行负责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现有监管布局存在下列缺陷:1。没有突出对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在现有的监管分工下,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及支行四个层次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中,难以围绕商业银行法人监管的需要安排各项工作,监管信息缺乏交流,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的监管人员不知道法人的情况。
  而从对商业银行监管力量的分配上看,绝大部分监管人员是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只有少部分监管人员做法人的监管,对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2。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监管中非现场监控的方式应该改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评办法的通知》,对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控,按季度撰写监管报告,这些工作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但实际上,对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来说,涉及资本的部分比例指标并不适用,如资本充足率、资本利润率等;涉及流动性的部分比例指标要结合法人的流动性情况考虑,单独考核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流动性没有太大的意义。
    (二)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职责不尽合理目前在监管工作中普遍实行“人盯机构”的监管模式,监管员对自己所监管的机构付全部责任;监管员的责任重大。在这种综合监管的模式下,一旦出现问题,由于问题的成因和背景很复杂,以监管员个人的身份很难完全承担责任。
  同时,在人民银行内部还有若干司职某一方面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部门,如会计、外汇、票据等,由于有关的法规、制度、办法十分庞杂,且经常调整变化,监管员不可能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只可能依靠上述监管部门实施专项监管职能。
    但在实际工作中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往往有些脱节,互不通气,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在当前这种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并存的模式下,一个银行出现问题,仅仅追究监管系列的责任,而不追究专业监管系列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有时候监管系列的监管者全部受到重处时,专业监管部门也未见承担任何责任,难道这样不有失公平?(三)现场、非现场监管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在我国央行对股份制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中,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力量较强,工作量也较大,而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方面较弱。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央行的监管思路和监管中心有关,长期以来,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中,由于准入的工作量已经很小,所以对其业务的监管便成了重点,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抓降其不良贷款一直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却恰恰相反。近年来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问题不断涌现,举报信件也越来越多,加强现场和非现场工作已势在必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高速扩张时期,准入是监管的重点,在机构设置、合理布局、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对支持其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由于是新兴商业银行,其业务和资产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都还不太突出,所以央行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方面下的功夫远不如国有商业银行。在非现场监管上,大都流于收集报表,统计数字的工作,在风险分析、判断上下的功夫较少,而在现场监管方面是在2001年将准入业务剥离到银行管理司以后,才专门交由银行一司、二司监管,上述公司从2001年4季度开始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加强现场检查工作。
    短短几个月工夫,发现的问题却比以前多得多。尽管如此,面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问题不断涌现,现场检查力度仍需不断加强。三、对策及建议(一)央行要督促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高效决策、激励机制央行应督促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操纵经营管理,损害存款人利益。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实行行长负责制,解决董事长、行长权责不清问题。应回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的分歧(大陆法系要求设立监事会,而英美法系仅要求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防止银行“内部人控制”。
    同时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银行活力。(二)央行努力引导商业银行准确市场定位,科学细分市场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发展起点不同,追求目标不尽相同,所以央行应该努力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准确在市场中定位,科学细分市场,此项工作的成败,事关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的大局,至关重要。
    (三)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建设,严格控制风险根据内控机制的若干构想,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巴塞尔协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的内控机制的基本内容,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在新时期内控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
  牢固树立稳健经营意识;2。  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3。完善商业银行内控运行机制;4。完善权力使用制约机制;5。强化稽核监督;6。加大外控力度。(四)央行要进一步强化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人民银行应调整监管分工,建立以商业银行法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布局。
  一是要充实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力量,组成监管组对商业银行法人实施监管。  监管组对非现场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或问题,要组织人民银行分支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二是要调整人民银行非现场监控的分工,非现场监控要围绕商业银行法人进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根据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需要安排的现场检查上。
  三是要完善对商业银行法人的监控内容和考核比例指标,以弥补人民银行分支行不做非现场监控所留下的监管真空,如在对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过程中应关注存贷款和不良贷款等业务按地区分布的情况。  四是要建立对商业银行法人的风险评级系统。
  五是要加强信息交流。对商业银行法人的监管信息要及时通报各地人民银行。(五)改进“人盯机构”的监管模式人民银行内部应当形成以综合监管为主,专业监管为辅,各司其职,信息畅通的监管职责框架,只有这样才能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针对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单人盯机构模式可能会留下空白的情况,建议可以适当增加监管员的数量,加大监管力度。  (六)强化现场检查当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场检查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现场检查人员明显偏少,人民银行应充实现场检查人员。
  同时,应完善科学的定量监测分析工具,加强日常测评,研发高效现场检查工具,固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程序,提高检查效率。

2019-03-28

248 0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以下特点:一是高负债经营。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极小,主要是通过各种负债吸收到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是银行负债的债权人主体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吸收的是资本金,不属于负债,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银行贷款。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为间接融资,即向银行借款,因而在我国工商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
  相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银行负债的债权人多种多样,有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家户和个人,还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三是银行业务活动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一个运行良好的银行体系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反之,一个有问题的银行体系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可能会带来国民经济的崩溃。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这些特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些特殊性。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问题,当然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但是相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更多,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
    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前三者,而且还包括了政府、中央银行(也即货币当局)和债权人。二、政府行为与银行公司治理政府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划分政府在商业银行参股和不参股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政府参股又可以分为政府控股和非控股两种情况。在政府控股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成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张维迎认为,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政府参股但非控股的情况下,政府成为银行所有者中的一员,政府也就因而取得了合法合理的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是,考虑到政府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不对应的,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大于对应于其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也就是说,考虑到剩余索取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的承担,政府因得到控制权而取得的收益和其为了取得这份收益而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
    这种情况会产生如下两方面的结果:一是由于取得了和其剩余索取权不对应的控制权,政府便会有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即政府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应用和经理人的聘用进行影响,实现其政治目的,由于政府的政治目标和商业银行其他所有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政府的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便会伤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承担了和他们的控制权不相对应的风险,即承担了政府行为带来的风险;二是政府和自然人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自然人可以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政府不可能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只是风险的转嫁者。
    当政府通过参股获得部分银行的控制权时,政府会运用这一部分控制权为其政治目标服务,而风险最终会转嫁给纳税人。
    在政府不参股的情况下,政府没有获得银行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承担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但是,政府同样可以利用其在整个经济体系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取得一定的间接控制权,这样的结果仍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应,风险和收益的不对应,同样会产生我上文中所分析的两种问题。

2019-03-28

248 0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障碍分析 公司治理一般泛指公司管理与激励约束的方法。不同的组织和专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分配出资人、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核心是解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问题。
    由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行业特点,其治理结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组成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在这种组织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三是较好地处理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关系。
  从国际银行业主流治理结构来看,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控制权的转移、董事会的作用、业绩与收入的相关性、信息披露程度等差异,当前商业银行主要有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两种模式。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趋势来看,正在向以英美模式为主的方向发展,即治理结构正在不断优化。
  这种优化主要包括: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的可竞争性以实施外部治理;合理配置和行使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称;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分明,并且有良好的评价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清晰的信息披露和分析机制。
    根据治理结构优化的方向,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来分析,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主要面临以下障碍: 1、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导致的主体缺位延缓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改善。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但是却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存在主体缺位问题将从整体上制约治理结构的优化。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呈现明显的软预算特征,即当商业银行资不抵债时,外部组织通过非市场化手段给予商业银行流动性支持,从而避免破产清算。
  由于软预算约束,因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出现了主体缺位现象。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产生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  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虚拟的,其委托权必须由科层组织授权给官员并由其实施,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国有银行其控制权实际上为政府官员高度集中使用,在国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导致政府官员与国家目标的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结构的动力,出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
    第二,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博弈影响了地方性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地方性商业银行(其实还应该包括城乡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地方财政参股投资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份的1/3左右),当地方商业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是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或是本身不愿承担责任,往往最终仍收中央银行来解决,即将问题留待国家来解决。
    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出资人缺乏优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动力与压力。第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出资人的国有企业主体地位制约了其治理结构的优化。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企业股东往往占有主体地位,因而其治理结构优化进程有限。
    而作为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业绩也比较优良。2003年该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66。87%和60。
  2%。可见,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产权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投资入股的商业银行,阻碍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2、银行业的高进入壁垒限制了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进入,从而无法从资本投入源头、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要义是解决投资人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证企业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业开放程度决定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
    一般来说,在行业开放条件下,各种资本包括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能够自如地进入银行业,出资人为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和应有的权益将会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如果商业银行业绩不佳或治理结构不完善,不仅投资人会通过更换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来贯彻投资意图,而且还会面临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因此,行业开放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将决定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  而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业的发展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政策,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国家为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先后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并从严掌握银行业的准入标准,虽然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了国际资本,促进了这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但是总体而言,目前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善的足够压力。
    因此,借助外部投资人和行业性重组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的难度很大。 3、从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无论是市场压力还是监管环境均尚未构成对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的强大压力。
  一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尚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冲击,因而商业银行业经营的信用基础仍然是国家信用(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金融保护,因而各家金融机构事实上都享受了国家或近似国家信用),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垄断竞争条件下,治理结构优化对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商业银行将经营重点放在业务规模的扩张而不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商业银行因市场压力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力严重不足。
    如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并无明显改善的情况下,2003年的市场占有率却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贷款率和余额有明显下降。而作为公开上市、具有治理结构优势的深圳发展银行(000001)却市场表现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监管政策和导向并未有效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紧密的关系。
  可见,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通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引导商业银行可以将外部压力转化为改善内部治理的动力,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我国已经将治理结构问题作为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具体的监管要求,力图通过法规的形式借助外部监管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却难以保证。
    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中提出具体的回报率指标,可以看作是出资人(国家)对经营管理层的目标要求,但该“指引”中并未明确经营者实现目标之后的激励措施,更未涉及经营管理层未能实现目标的约束手段,如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如何承担负责。
  同时,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两家目前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其治理结构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这表明,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处于预算软约束阶段。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自《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颁布以来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断优化,但是距离规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和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改革并未渐次推进。
  这意味,在国家致力于2007年以前解决国有银行治理结构问题的背景下,通过外部监管来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4、建立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全面深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条件尚不成熟。
  治理结构的优化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形成权责分明、运作有序、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组织结构,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管理运行机制决定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程度。  从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
  如: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不仅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缺乏专家型董事,而且董事会应有的决定银行经营方针、进行战略决策、控制风险等核心职能发挥不够,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而且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激励机制不够科学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
    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5、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
  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过竞争性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银行家市场以及由信息披露传递的银行经营信息等来完成。首先,我国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总量少、使资本市场无法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的约束。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的股价反映着其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预期,经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直接体现在公司股价上,股东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特别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业绩比较,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他们对公司的信任程度,从而构成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
    我国目前公开上市银行只有5家,占市场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并未公开上市,因而投资人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评定,相应也就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压力来促进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优化。
  其次,受到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来自对银行竞争性产品的外部约束也很小。  商业银行并无因竞争性产品的冲击而改善内部治理的压力。第三,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不尽职的或是低能的银行家难以被淘汰。
  目前我国的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无论是合格的董事、银行职业管理人才都无法通过人才市场来发现、挖掘和流动,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管理人才的选派任用与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有紧密关系,因而无法借助银行家市场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的治理改善。
    第四,债权人并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绩效,以致债权人约束并不能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商业银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债权人(存款人)传递商业银行经营信息,进而帮助债权人作出判断。
  而我国目前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几乎无须考虑商业银行之间的经营差异性,因而由信息公开披露所决定的外部债权人治理目前失效。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商业/理财
银行业务
贸易
保险
经济研究
股票
商务文书
创业投资
财务税务
企业管理
产业信息
个人理财
基金
外汇
金融
证券
经济
银行
黄金
期货
财政
商业
房地产
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