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 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此外,又根据前后两次修改过的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企业法 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 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 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全部
根据我国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 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此外,又根据前后两次修改过的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企业法 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 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 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 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 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 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 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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