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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非上下班遇车祸死亡,厂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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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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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遇车祸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亡待遇;其他情形,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职工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遇车祸死亡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遇车祸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遇车祸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它情形,是非因工死亡。  一、工亡待遇  试用期职工遇车祸死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非因工死亡  是央企职工,遇车祸死亡,是非因工死亡的,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肇事方赔偿额度低于当地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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