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下面是我的案子简述,请帮分析一下。万分感谢。 宁德/丈夫: 04年肺癌死。 黄桂英/妻子。宁立涛/大儿子。 宁立志/小儿子。因我本人没有北京户口,在1996年我以宁德的名义在丰台买了一套 商品房(一下简称"401")。1994年,我们签了一份协议(是宁德写的)。
协议的大意是: "401"(期房,94年交定金,96年交房)是我刘琼出资,以宁德的名义买的,但产权属于刘琼。 04年10月14宁德死了。05年7月18,黄桂英通过遗产公证,继承了"401"。两个儿子放弃了"401"的继承权。05年7月28,由宁立涛/大儿子 代黄桂英(签字)将"401" 以低于成本价 "卖"给了他的表姐徐学玲-只是换了个名而已。
当时买房时大部分是用现金,1/3 是支票。 2009年3月17日,丰台法院就这个案子下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因不能提供被告黄桂英的准确地址,驳回起诉- 上次起诉用的是他大儿子宁立涛公司的地址。 因只知道黄桂英大概住哪里但不知道她的具体门牌号码(这个不是问题,好解决如果需要的话)。
上次找的那个不是真的律师(后来我才知道),所以耽误了。那我这个案子有必须在2年内再起诉一说吗还是无时间限制?请概述一下诉讼基本思路,我觉得合适就联系。谢谢!刘琼 zhebangliu@yahoo。com。cn 但是我很想要回属于我的房子。哪怕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不怕花时间,不怕花钱但是就不能咽下这口气!!!我有协议,可以证明房产是我的,只是写的宁德的名 - 人虽死了但可以验笔迹;我有房款的1/3支票付款(2/3是现金付的);我的房客都知道这个房子是我的只是宁德的名(我出国之后,宁德帮着收房租,自然这些租金也被坑了)。 我只能选择要回我的房产,因为被告卖这个房子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40%-50%,“免税”转到他表姐的名上。
正常人一看就知道是“假卖”。我还有个想法,不排除“谁帮我要回了房子,这个房子就是谁的”。因为每每想起这件事,就让我愤怒,不平静,接着就是“默默无语”。。。无数次我想到了报复,怎样去报复。。。报复到他后悔不该去抢我的房和钱。其实我算是个理性的人。可能是它严重伤害了我的自尊吧。
大家有兴趣,有好主意请联系,帮帮忙。谢谢。刘琼。zhebangliu@yahoo。com。cn。
首先来讲,挂名买房现在的现象确实普遍,现在就是你说的协议,通常情况下爱,出资人一定要与被挂名的人签一个协议,这样今后一旦出现纠纷也就有了凭据。
还有就是,这个协议,要对方夫妻共同签字才行,因为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仅仅一个人签字的话,就可能是无权处分其次,如果是善意购买,想要房子举证是很重要的...全部
首先来讲,挂名买房现在的现象确实普遍,现在就是你说的协议,通常情况下爱,出资人一定要与被挂名的人签一个协议,这样今后一旦出现纠纷也就有了凭据。
还有就是,这个协议,要对方夫妻共同签字才行,因为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仅仅一个人签字的话,就可能是无权处分其次,如果是善意购买,想要房子举证是很重要的,例如能证明他没有那个经济实力购买房屋,或者提交购房款时是你交的钱等等,你手中的出资证明要详细再次,还有,就目前来看,房产证写着别人的名字,产权也属于别人,产权人可以处分房屋,你想有协议上的权利,所以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很重要剩下的就需要具体问题来具体分析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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