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 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
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 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 算。 ”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①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
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 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 50%;③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
务,具备健全...全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
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 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 算。
”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①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
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 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 50%;③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
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 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 追偿与处置机制;④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
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 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⑤对单 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
金比例不超过2%;⑦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
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 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