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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体检时都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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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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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一个铁的纪律,其次是一个极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观念,另外就是一不怕死,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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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参军的年龄还有限制。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
  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身体方面: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线、精索静脉曲线,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悄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
  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8—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
  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  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虽前牙轻度反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合。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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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来自:中国参军网 2005-10-26 9:22:35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一)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  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00--18。
  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  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  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
    9。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
  3厘米以内。(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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