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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楼会计档案管理:(1) 会计档案要按月装订、报表,账册按年装订成册,并加装订封条。(2) 应建立会计档案,由专人造册保管或根据业主要求办理移交。(3) 借阅资料时须办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非财务人员须在财务人员陪同 下,才能翻阅。(4) 超过保存期限,应按程序上报销毁。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会计法》原则规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销毁等问题,从而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为此,《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会计法》原则规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销毁等问题,从而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为此,《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不属于工程类专业,而是属于管理专业。 工程管理专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西方国家开始对工业工程教育进行评估,结论是传统的工业工程教育只注重车间层次的效率和数学方法的运用,其毕业生和工程师们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和管理知识。
主要写会计保管的重要性,管理的必要性,做出的成绩,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如果回答还可以,给评个最佳哦
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2.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机内会计数据、软盘等备份的会计数据,以及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3.系统开发资料和会计软件系统也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由专人负责。5.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不是的,总会计师是属于行政管理岗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档案管理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注册会计师不属于会计岗位,是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是,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应当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认真读下就清楚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1998年8月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财务电算化的企业都要做的最后一项工作便是打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账页,这是财务档案管理的必选项,而财务电算化账本必须是以电子和纸质的介子存储。电子的账本无论什么材料何种方式存储都不能避免被刻意作弊的人的修改,现在财务的档案仍然是以纸介子为标准的保存模式辅助以电子的档案。这样就要求财务的账本档案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中对账本的要求,也要满足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 1、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财务账册必须是以死页装订制作方式存档,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不能使用能生锈的金属装订,为了防止账册的人为制假,建议使用特种设备装订。对于有多个核算点的集团式企业最好是由总公司提取所有单位的财务数据,统一委派打印输出,以保证账册的纸质数据与电子账册的一致。 2、为了保证账页的完整性,要求必须对账页进行自然数的排序页码印制。 (1)对于单一科目装订成一册或者分多册装订的要全部自然数排列。 (2)对于多个科目合并装订的,要求有分别对单一科目的页码排列和本账册的自然数页码排列。 3、 每个账册要求必须有满足本企业管理需要的账薄启用表或使用登记表,表中的基本要素中要有本账册的页数。表中也要有以往手工账册使用登记表中的所有要素。 4、 对于合并装订及往来科目在每本账册前应该填制本账册目录,目录的形式可以采用填制总目录再分别填制分册装订的每册目录,也可以直接分册填制目录。目录中要有科目名称必要的还要分组,要有起始的页码。 5、 账册的封面要求明确的印制账本归属单位及年度,还要尽可能的将本账册包含的科目列示清楚,在篇幅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简称或者类别列示。 6、 对于账册的封面材料,依照以往手工账本是一种漆布加纸板的复合材料,有一定的耐水耐酸碱性能,但是这样的材料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账册适用。所以建议使用预涂膜的新型进口纸张作为账册的封面,这种纸的高耐水耐酸碱高强度的性能是对账册纸张的良好保护。 7、 为了更加方便的查阅财务账本也可以在每册的账册脊背上印制本账册的分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可以简化表达。这样做也提高了本账册的美观。 8、 关于账页的打印输出,必须预先进行总体格式的确定,使得全部的账页面貌统一。尤其是总公司下管辖多个核算单位的统一格式非常重要。电算化之后对于手工习惯使用的多栏次明细账,就没有使用价值了,多数的统计平衡工作都是可以在电脑上完成了。建议全部采用三栏式的明细账,A4幅面制作。工作流程作如下的建议: (1)首先要导出本企业当年的科目表。 (2)对每个科目及明细科目要标示出需要打印总账页还是逐笔明细账还是数量金额账。坚持输出多栏账的企业也同时要做出相应的标示。 (3)对于需要合并的账页进行初步合并,编辑好目录及账薄启用表。 (4)审查编辑好的账册,确认后输出,交付装订。 (5)验收装订完毕的账册,归档或者保存在财务一年。 总之,一本合格的、美观的账册就是一个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优秀的体现,作为财务人员也需要将一年的辛苦工作作一个良好的封装,作为财务管理者也有责任保证企业会计档案的不错不漏不毁并易于查阅。
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1.会计凭证保管15年。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4.发货票保管5年。
具体如下(1)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2) 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机内会计数据、软盘等备份的会计数据,以及打印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 (3) 系统开发资料和会计软件系统也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4)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由专人负责。 (5) 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6) 对采用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对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截止日期是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
1、市场、流通、商业统一原则 这是现代贸易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流通、商业三者是一个互相依存、互为条件、互相制约的统一体,共同构成了商品经济的基础。三者的协调统一是商品畅通、市场繁荣的基本保证。 2、内贸和外贸统一原则 国内贸易是对外贸易的基础,而对外贸易又是国内贸易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的贸易管理必须逐步转向内外贸统一,可考虑借鉴世界贸易既有的法典、条例和惯例,从管理内容、形式和方法上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3、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统一原则 两种经济调节手段是优势互补的,现代贸易管理不是以一个机制取代另一个机制,而是充分发挥两个机制的优势,以市场调节为主,以计划调节为辅,实现两个机制的有机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商品流通的社会效益。
档案管理: 1:保存原始资料,以便核对资料准确性及查证需要 2:档案管理可以便于建立人事或者项目履历. 3:档案管理在于资料保存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设立单独的机构管理,保证资料真实,以利后续借鉴
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2.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机内会计数据、软盘等备份的会计数据,以及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3.系统开发资料和会计软件系统也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由专人负责。5.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6.对采用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对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截止日期是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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