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可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
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例如,某企业2003年亏损100万元,经过企业改制,2004年起逐渐实现盈利。2004 年企业盈利25万元,2005年盈利20万元,2006年盈利35万元,2007年盈利10万元, 2008年盈利5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的盈利皆可弥补2003年的亏损,补亏后 2008 年应纳税所得额=50 - (100 -25 -20 -35 -10)
=40(万元)
2008年应纳所得税=40 x25% =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