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请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有要求吗?
会计在经营的当月一次性入费用,税法上虽未明确规定,但有关于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参照旧所得税的规定,开办费应归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