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如何约定公司“开办费”。什么费用可以归入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现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业务处理阐述如下:
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为此,笔者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