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计提折旧的方法及预计净残值?
一般参照所得税法执行比较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