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法中的不能适应保险事业健
行《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2002年为履行入世承诺做过一次修改。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持续变化,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监管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保险业现行一些做法,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等,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突破了《保险法》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有专家提出,应积极改革资金运用,对接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胡滨认为,这主要包括:应该将流动性原则规定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保险法》已规定的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并列;要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体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并将目前以部门规章形式放开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写入《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必须集中运用,并明确规定重要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控制资金运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