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 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 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 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