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怎样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对于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