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司法鉴定报告
目前相关法规对涉税司法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原则规定,但对报告格式等尚无统一的规范。我们认为,涉税司法鉴定报告总体上应明确、完整和客观,报告格式或具体表述为:
(1)标题:统一为“涉税司法鉴定报告”;
(2)收件人: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
(3)序言段:包括鉴定范围、资料(案情)摘要、会计责任和鉴定责任、鉴定程序等;
(4)鉴定内容:应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
(5)鉴定依据:包括依法实施鉴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即会计或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经济事实或行为成立的书证,如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等;鉴定委托书;审计法律法规等;
(6)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需根据资料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说明理由和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解答鉴定事由和有关问题;
(7)鉴定结论:它是分析论证自然得到的结果,该结果应当是客观的描述,不应当带有法律性结论;
(8)文尾,包括鉴定人及复核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
(9)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