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以前年度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属于当期 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 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 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前期差错通 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 定资产盘盈等。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 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 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发票,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