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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报表都是申报从年初1月1日到当月的数据 说是季度所得税报表,使指申报是按季度申报,而不是按年或月申报的
如果你单位是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累计利润为负数,本期不用缴纳所得税。
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连续5年内弥补,5年内没有补完以后年度内不可以在税前弥补.05年8月发生的亏损可以在2010年补亏,之后就不可以补亏了.06年发生的亏损则可在2011年补亏之后就不可以补了,依此类推.企业所得税在平常是预缴的,在年终汇算清缴.
是按累计应纳税额,这同以前的所得税报表是一样的,即使本期金额是正数,只说明本季度是盈利的,如果上季度是亏损的,那累计金额就不一定是盈利的.我的和你的情况一样,已经报上了,是按累计数扣的.
1、所得税一般属于季度预交,也有的地方按月预交。 2、如果按季度预交所得税的,要在季度末计算提取、结转所得税。同时,损益表要按季度提取的所得税金额填写进去。 3、如果按月预交所得税的,要在月末计算提取、结转所得税。同时,损益表要按月末提取的所得税金额填写进去。 4、总之,损益表中的所得税是根据月末或季末提取的所得税填写的。
不用交,如果一年内累加数在本季度为负数就不用交税了
按照年度计税
如果年内季度累计亏损,要如实申报,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缴纳。
你每个月末(如果季度预缴的话就是季末)要出财务报表,其中的利润表上有一个本年累计数,你看本年累计的利润,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润末本年利润累计为A,那么你这时候就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还是看利润表,假如你的利润表利润累计额小于A*(为B),那么你这个月就不要交所得税,如果高于A,那就要补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类推 也就是说从第一季度开始到后面几个季度,你就依次比较损益表的利润累计额,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个,就要对差额按企业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如果小于就不用交
主表上不是有个小格子给你填写已预缴数的嘛。。。你只要把其他都填好,应补(退)它自己会跳出来的。。
填报企业所得税A表时,按1-2季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为负数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总额 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年度亏损额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要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费用;如为负数,应纳所得税费用为0
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二个概念,利润总额是会计根据会计制度处理后的结果,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调增(调减)后的结果.企业之间也有不同的情况.一般企业利润总额为负数,经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利润总额的和为正数,那就要按所得税税率交企业所得税,反之,就不用交纳所得税.
1、亏损企业肯定不计提你说的二金。 2、不论亏损或盈得企业都必须报企业所得税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报表。 3、亏损企业不一定不交所得税。关键看你税前调整项目调整后还有没有利润,如果没有不用计提所得税了。如折旧有没有多提、工资标准是否超过所得税准予抵扣标准等,建议看看所得税相关法规。
一般如果利润总额为负数,所得税费用就不用计算但如果所得税纳税调整后变成正数,还应当交所得税,按计提的应交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如果还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还要做递延所得税费用
查账征收,如果企业利润为负数,不用交税;核定征收,只要有收入就要交税。 附注: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本季度亏损,累计利润亏损说的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如果本年度的话,纳税调整后还亏损那就不交,如果纳税调整后盈利,要么交税,要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汇缴对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二、汇缴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汇缴准备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税收备案项目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其他项目。关于备案问题,后面单独讲述,此处不再赘述。四、汇缴资料A类企业:(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财务会计报表;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财务会计报表;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B类企业:(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二)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五、申报方式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目前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为了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算清缴工作,特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内容:1、了解汇缴要求纳税人应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提高自主申报的质量。2、核对基本信息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3、及时办理报备手续企业应对照汇缴资料要求,梳理本企业涉及的项目,准备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税务机关。报备受理成功后,纳税人才能在年度申报表相应栏次内填写金额或税额。4、准确填报申报表为避免集中申报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便,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纳税人应按照填报说明,准确、完整地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和附表。5、法律责任提示纳税人应对提交税务机关各类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是查账征收的,按企业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当月利润是正数,但累计利润总额是负数的,则不用预缴企业所得税。
1-9月累计利润数得出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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