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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预先告知被拆迁的范围和用途,也不明示拆迁补偿政策,甚至与拆迁相关的事宜还是未知数,且拆迁补偿费竟然买不回同等面积的住房,这种没头没脑的拆迁可不予理睬,野蛮拆迁和强制拆迁是法律不允许的。 相信与你有同感的居民不在少数,可以共同协商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在政策不透明,甚至损害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向政府寻求帮助应该是上策。对既不合法,又损害拆迁户利益的做法,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做回“重庆最牛钉子户”又何妨。
你好! 退房很难!目前按相关法规,在以下十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把房子退掉,讨回房款并索赔相应的损失。 第一,延迟交房。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第二,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第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第四,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无法得到贷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第六,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今年3月15日启用的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这突破了以前按建筑面积来测量的“惯例”。 第七,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据悉,到目前为止,北京法院还没有由于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判决退房的案例。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这是今年3月15日启用的新版合同规定的,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第十,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根本不必回头去看咒骂你的人是谁?如果有一条疯狗咬你一口,难道你也要趴下去反咬他一口吗? 对于这种人 不理她是最凶的 你越理她她越得意 如果发展到动手的话 那就找公安局解决
觉得既然夫妻一场就是缘分 金钱身外之物 财产不是很打数目的话 就别计较了
跟卖家的沟通也不很顺利,卖家倒是愿意退房,但是觉得是买方违约,不同意退定金。那怎么行,这几百万的房子,当时的定金也是将近100万了,哪能说没就没呀。 杨女士的定金能不能要回来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楼市新政出台后,一些购房者因不符合购房资格或者首付款比例增加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出现买方想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而卖方不愿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返还定金的纠纷。这其中涉及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分析。 首先要明白,无论限购前还是限购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 各地出台的限购限贷政策,并不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因此,限购限贷政策的规定不影响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但这里面因调控政策突然出台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可分为限购和限贷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限购 在政策出台前购房者是有购房资格的,但因为政策出台,购房者丧失了购房的主体资格。此政策构成了对房屋买卖双方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因限购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限贷 即政策以提高首付比例等方式对购房者的贷款条件进行了限制,从而影响了购房者的履约能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种情形属于《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购房者因为首付条件的提高,无法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回到杨女士的情况 杨女士虽然不属于限购的类型,但是确实是因为政策上对首付比例的提高而影响了履约能力的情况。这种情况就属于情势变更,即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遇到这种情况,杨女士可以坚持在退房的同时,要求卖方退还之前所要的定金。 相关问题: 因政策原因未成交,已交的中介费能退吗? 律师认为,因房屋买卖未成交,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中介费,但需向中介支付必要费用及合理报酬。 政策执行的时间节点是哪一步? 目前各地限购限贷政策通常以“网签”时间作为是否适用新政策的时间节点。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未能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完成“网签”的人,成为了受政策影响者。 所以建议政策出台之后,对于买卖双方,应按着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比如没有网签,但交了定金和佣金的,可以根据纸质的合同、银行的流水等加以甄别视为网签或者因不可抗力政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该退的定金和佣金还是要退。 首付提高还是想买房,中介建议我现在办理假离婚,这样以我爱人的名义购买就算是首套住房,届时只需要变更合同就可以了。真的吗? 绕开限购限贷政策买房,“假离婚”确实是一部分人正在使用的办法之一。尤其是对一些以小换大的购房者,一边要卖房,一边要买房,要不然就是将卖、买分两步走,先把卖掉的房子过户再以首套购买,不然就只能以假离婚的形式。
是定金还是订金 此合同应有效
效果图不能作为交房依据。
只要你需要换的房子是存在的,是可以找销售公司或者开发商去协商,你还没交首付,只交定金,这个是最好处理的,又不是不要了。。。没问题,你和销售人员说就可以了,不过我估计会要求你赔偿合同的工本费。。。。呵呵。没几个钱//// 找销售人员,他们对这个事比较积极。
开发商必须退还你的定金,不要被他们迷惑了,你保存好你的一切元件资料,不要被开发商忽悠去了,和他们谈判,如果他们不同意,私自卖房子,你就起诉对方,违约,切记你现在有的资料原件,不要被忽悠去了,订购书只是约束你和卖房子的共同做下来,谈买卖合同的.你就说合同条款你不同意,就可以了,挑合同毛病是很简单的事情啊, 不管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你反正与你签订购书的要和你签合同,你看他的合同就挑毛病,最好找个律师,或让律师发个函
要扣除30%的定金呀
关键是土地证上的面积只有53平米,现在只能凭证说话,其协议书是没有说服力的,你可咨询一下国土局,追究其误在哪里?
2007年买的房子应该增值不少,为什么不考虑转让呢?因为你没有签订合同,该房产还没有到房管局备案,你可以直接和购买房子的人找开发商商量直接更名就行。
类似你们(所有国企员工)劳动争议的问题,可以说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盲点”,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牺牲品”,就目前情况而言,有关方面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一个字“难”啊!具体表现在: 1、政府方面:前任“遗留”的难题、现又提倡“国退民进”、金融危机、就业难等一大摊问题,只能先顾大局; 2、法院方面:国企员工的劳动争议很难获得支持,常被引用李××2000年“不属法院审理范围”的讲话“推脱”,因为涉及政府行为、范围广、时间长、金额多。 3、律师方面:提起这样的案件,就气不打一处来,尽管职工的权利显而易见,尽管律师为之据理力争,但真正能够改变的又能有多少呢?所以,遇到这样的案件只有回避,免得受辱。 如何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1、你们考虑的几个方面都可去努力、去争取,但要依法进行,不能有“过急”行为,否则,对你们不利。 2、要有“论持久战”心理准备,目前形势、条件、法据都不利,想早日解决,不现实。但曙光就在前头,具体表现在: a)全国都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发展观精髓之一,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就是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b)最高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酝酿出台”新闻,只等时机成熟就颁布实施。那时法院想推也推不掉了; c)中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正式承认“人权”问题,与国际接轨; d)中办、国办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文件。 这些信息告诉我们:维权道路漫长,但总还是有希望的!
可以拨打市民热线或城管热线寻求帮助
凭鉴定结果,和国家标准 到法院起诉
这种事签了合同说恐怕不行,加钱没问题,碰上个好心的也有例外。
你交的是购房款而不是定金.是可以要回的.一般的情况和开发商好好协商是能更改合同或者说退回二万元的.
购房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以后,如果房屋认购书中约定了购房订金,那么认购书签订后的购房定金处理分为四种情况: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我认为对付这些人应该以暴易暴,让他们尝尝相同的滋味,当然,这只是下策。最好就是借助舆论的力量,把这件事报给各大媒体(报纸、电视节目……),最后就是收集证据,以备报警。
违约金要赔付总房款的10%
定金不能退 如果是"订金"就能退 首期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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