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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1、一般情况下企业实行查账征收,针对成本费用核算不健全而能够正确核算收入的企业,核定征收方法是由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再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应纳税额,这是按收入核定征收;按费用核定征收方法略。 2、所得税一般按季申报,年终5月31日前汇算清缴申报,这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也有按月申报的,比较少,有的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按月申报,主要目的是组织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条件和要求,可以选择网上报或去大厅手工填表报。 3、“之前是在分公司,上面有总公司,是每季末总公司根据全集团的利润来计算所得税,再分配到各个分公司去交(具体怎么分的不清楚)。而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只由总公司统一做汇算清缴,分公司不管。”这是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季末总公司要向各分公司提供分配表,按收入的35%、工资的35%、资产的30%比例计算并在当地预缴,年终由总公司汇算清缴。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4、平时按季缴纳所得税是叫做预缴,汇算清缴后,可以多退少补。即:预缴的比汇算清缴的实际应交数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抵退税申请,提供已缴税证明,填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核后,会把税款退回企业或在下期应缴税款中予以抵缴。 小编提醒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实际上在年底汇算清缴之前都是预缴的! 你说得预缴应该是缴纳下一期的所得税的意思吧,你本期多申报,肯定税务部门不会反对的!
上年度预交所得税的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所以,季度本身是预缴,预缴错误可以在以后季度(本年)或年度汇算清缴进行调整,所以,你可以在三季度对错误金额进行调整,第三季度利润总额的累计金额与正确报表保持一致.
我想楼主问的问题是不是按什么比例预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通过,并不代表就可以实施了,那要看正式出台的法案!法案上会有实施日期的,别想着现在就要25%预缴,那是不可能的!
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还有以下五种: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考虑:1、当分支机构满足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2、当分支机构不满足上述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时,企业可以将总机构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预缴比例的计算;由于该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机构处于同一地区,企业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也有按月预缴。 2、预缴申报方式是由当地税务局核定的,如果企业要求按月预交,也可以申请,如果不申请的,基本都定为按季度预交。 3、预交方式是按实际所得税额或上年所得额预缴。
计算所得税收入是按不含税收入计算的。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已扣的按正常税金缴纳处理,全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会多退少补的<br/>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其次,《》(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再其次,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登陆到国地税,看以前月度季度的申报,或是季度申报的时候看。当月需要申报的话,就会显示出来的。
下列企业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的内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若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则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 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 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怎么可能一样呢,难道你们公司每个季度的利润都是一模一样的。预缴金额就是每个季度的帐面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都是25%。
按项目栏下的项目分别一一对应着填写《本期申报数》栏和《累计申报数》栏,具体是将本季度的数据填写在申报表的《本期申报数》栏,将一季度与二季度的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累计申报数》栏下,《本期申报数》栏下的 数据只填写到“应缴所得税额”为止,在《累计申报数》栏下再继续填写应交企业所得税,减本年度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得出本期应补(退)缴所得税额。
一般不会退的,可以抵用下个季度或下个年度的。汇算清缴后,算是按一年衡量,到底是应该缴纳多少,小企业一般不会申请退税
在月末(季度末)计提企业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做如下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在实际缴纳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开票金额100万,只能说明你该公司取得的收入是100万,但成本、费用,营业税金与附加均不知道,就不可能算出该公司的利润总额,也就不能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合影纳所得税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预缴时已经计提税金了,所以税金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用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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