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如何入帐?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人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从摊销的期限都与新制度颁布前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税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扣除。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准确计算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一开办费摊销 9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一开办费 960000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12×5=8(万元),应凋增应纳税所得额=96—8=8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2×7=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