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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 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该底单是什么啊? 只听说过免费更名
队伍模式才是王道,22的所有问题在33队伍里从来就不是问题!
改底单的流程其实就是原来的买受人向开发商提交退房申请,开发商在为该买受人办理退房手续之后,再与新的买受人(就是你)办理和一手房买卖完全相同的程序,如果是这种意义上的改底单就没有问题,但是前提是原来的买受人的购房合同尚未到房地局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串通业主,那就属于刑事行为了,属于诈骗。 一般改底单的房是不允许贷款的,所以要一次性的付清.而且也有一定的风险.首先。在房子还没有房产证的时候,在交易过程中是可以改底单的。而且也可以避开营业税;(如果有营业税的话也不完全是由买方承担的)如过开发商同意改底单的话,在办理手续时也不是很麻烦;再如果原房主有关系的话,那么买房人是不用操心的。改底单在二手房市场上也是一种交易方式!关键是确定卖方是否能够履行买卖,并且跟卖方签订协议时也要注意着重提出这些问题。
以何种付款方式购买二手房跟有无房本,是否有贷款有关,回迁房下了本的也可以贷款。 改底单理论上不行,但现在好多房子都是改底单的,照卖不误,你若想买,就跟中介在合同中补充上,让他保证能改单,万一改不成,费用全退,等等吧,反正写得严谨点
如果手续完备可以买。
你得去开发商那或土地局问他们有什麽要求。应该可以改,但你必须把你这三年的物业费交清。
可以按一楼那样- -不过运气得特好,, 找个战队里有VIP的接咯 就可以改名<br/>额目前CF米有转特定人F的功能额(得清空F 留下VIP自己改)
改底单就是开发商把别人不想要的房子(已经签过约,备过案的),如果房子好,开发商没问题,价格你自己觉得合适就可以买。 先知说的:“经过备案就只能按二手房交易”这个不是决队的,可以做退房处理,就是开发商可以到房管局把这笔交易撤消。还是可以做一手卖的。
你好! 注意骗局!因为合同经过备案就只能按二手房交易了。
这事的找找中介,应当知道,应当是回迁房吧,房子没下来就转手了,把回迁单名改1下,应当的找找人。
可以购买!改底单的房子要求全款是肯定的 但中介收2万的改底单费用这个就不一定对了 改底单的费用属于卖房子的业主出的给开发商的 并不是要你给中介的!你自己要小心了!有可能中介想骗你2万!你找的是那个中介啊?有没有看到真正的房主啊?
这个钱是卖房子的交给开发商的不是交给中介的,,,,,,,,,,,你在哪家公司办理的呀,我是北京链家地产的,,,,,,,,,,我的电话是86673360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打我的电话我会帮你解释的
你说的这个问题我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因为开发商所设计的房屋,开发商只是相对开发修建的时候,或者是建造的时候方便使用,也不会考虑到方便以后用户使用,所以说基本上每个小区的业主只要,入住以后,都会对房屋的水电进行改造,因为只有自己才知道,水电如何改造,才能方便自己使用,所以说你说的这个问题,是现在社会比较普遍的问题。如果觉得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就请点个赞,或者是在我的评论里面,分享一些你的看法和观点。
完全可以,到当地房管所更改租赁合同就可以。
全景阳台变半封闭阳台 准业主欲退房 消费者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明确约定,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阳台是全落地景观阳台。交房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的阳台是混凝土半封闭式阳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仅影响了原有的景观效果,更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因此欲要求退房。 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 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律师回应: 开发商违约应协助退房返还房款 本案是由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征得准业主刘先生的同意,单方面将双方约定的落地景观阳台改为混凝土半封闭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致使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问题回顾: 全景阳台变半封闭阳台 准业主欲退房 消费者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明确约定,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阳台是全落地景观阳台。交房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的阳台是混凝土半封闭式阳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仅影响了原有的景观效果,更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因此欲要求退房。 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 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律师回应: 开发商违约应协助退房返还房款 本案是由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征得准业主刘先生的同意,单方面将双方约定的落地景观阳台改为混凝土半封闭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致使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关于“3.15”维权的Q&A Q:期房交房开发商要求涨价,合理吗? A:作为开发商应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作为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Q:房产面积缩水,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A: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Q:开发商推迟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A:按照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房产证时间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预售房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如果超过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由于开发商原因购房者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依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Q:刚买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A: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者有权退房,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交房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的阳台是混凝土半封闭式阳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仅影响了原有的景观效果,更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因此欲要求退房。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 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征得准业主刘先生的同意,单方面将双方约定的落地景观阳台改为混凝土半封闭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致使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律师回应:开发商违约应协助退房返还房款本案是由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所谓改底单的房子是指购买人已经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协议,由于购买人的原因在该套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再次出售给其他的购房人,由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以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更名操作。 购买这类房产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国家命令禁止私自更改底单售房的形式,所以该操作方式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由于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所以逃避了一定的税费。 如果采用此方法购房,应该更改的文件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购房发票 准住证 。 应该注意的事项:1 该套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上北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网或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2 该套商品房有没有债权债务的纠纷。 3 该套商品房何时能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以及为什么现在还没取得证明的原因。4 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该套商品房不存在其他债权的证明以及同意更改底单并协助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证明。
那也不一定!
重新签合同,原合同作废,原因可以想办法。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新八条"的规定,此类房产禁止转让,没有法律保障,建议不要购买. 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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