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要履行通知义务?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的通知具有两种效果:一是解约前提前通知,以避免突然解 除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害;二是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期内,承租人欲解除合同,涉及出租人及时 寻找新承租人,避免空房损失;出租人欲解除合同,涉及承租人寻找新的住处,避免 露宿街头。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解约方应该及时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义务不以双方约定为要件。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的当 事人可能会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类似条款:“如有不租,双方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 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应负责赔偿。”这种做法是对当事人通 知义务的强调,实际上,即便租赁双方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类似条款,根据《合同 法》第60条的规定,一方解除租赁关系前,也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这是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候通 知,则不宜确定何为“合理期限”,可能出现一方认为提前一周通知即为合理,而对 方认为应提前一个月才为合理的情况,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当地房屋租赁交易习 惯及当事人租赁合同特点综合裁量。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依照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 还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欲解除租赁合同,都应通知对 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之所以强调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 解除,是因为如果不通知,对方就不知道发生了解除合同的事由,更无法对该事由 提出异议或抗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如果未通知对方,合同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