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订金”与“定金”法律性质有别
“订金”与“定金”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一般说来是等同的,即二者为等义关系。因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解释“订金”时说“定钱。也作定金。”解释“定金”时说“同‘订金’。”而所谓“定钱”,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购买或租赁时预先付给的,作为成交的保证”。这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凡是预先付给的,作为成交保证的钱既可以说“订金”也可以说“定金”。
其实从现行法律上说“订金”与“定金”的性质并不相同。“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而“定金”则具备担保的性质,并且有严格的设立条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由于二者法律性质有别,因而在不履行约定时法律处理上差异较大:对“定金”而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对于“订金”而言,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换言之,“定金”具备法律效力,而“订金”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们已经走进商品经济时代,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们认为,既然“订金”与“定金”的法律性质有异,那么在我们的经济交往中就不能随意使用这两个词,否则就有可能引发经济纠纷。
由此我们想到“订金”和“定金”与“演讲”和“讲演”、“衣服”和“衣裳”、“维他命”和“维生素”之类的等义词不同:“演讲”和“讲演”之类的等义词可以随意替换而不会产生法律纠纷,但“订金”与 “定金”则因法律性质不同,随意替换就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换句话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订金”与“定金”的含义己由过去的等义关系发展为现在的近义关系了。因此,语文词典的释义应该跟上词义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