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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的告诉你,无论怎样的住房,只要能办理房产证,那么肯定是没有什么本地人外地人的区别,至少不会有本质的麻烦。可能是开发商的一种托词。其次,对于你们双方来说,最好直接写你表哥的名字,因为这样省去了以后的很多麻烦。因为如果再更改名字的话,主要的问题在于费用上。更改名字和买卖的费用可能差不多,所以费用是不小的。
找律师吧。
··去公证处办理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如果仅你们兄弟二人,没有其他继承人,需要安装法定继承办理,你弟弟放弃继承权,你依然继承全部遗产。凭公证书去房管局过户即可。 公证手续比较复杂,可以先去咨询、立案。 公证费为房产现在的价值(评估)的2%,房管局还有少许过户费。
你已经缴纳了购房定金,而你所购房屋是集资建房性质,你是集资人之一,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是所有集资人共有财产,你也享有共有权。至于你原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其中在房屋价格中可能包含了部分福利,你从原单位调出后,可以从调出后不再享受福利部分,但不能剥夺你对集资房的共有权,在集资房分配时,你也有权要求分出你应分的份额,但你可能要适当多交部分集资购房款。
答: 单位全额集资房一般情况下,户主都只能是本单位的员工,特殊情况下如果该员工离开该单位,单位有权收回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你想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行性非常的低.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该套住房是在婚后获得,虽然是你老公单位集资分房,但是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就算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你的名字,法律也会认同你的合法权益.这套房屋你和你老公各占一半的份额.所以说你不需要担心了.
首先你所描述的确实是小产权的房子..而且将来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因为你们只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像这样的情况国家是不允许买卖的...而且以后如果国家要征地..你们必须无偿无条件的归还土地..所以说存在风险``而且你如果想卖的话。 .客户一般都是不认可的。 .所以也不好卖..如果是打算一直自己住还可以。 .你明白吗。 .?
集资房没有房产证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这种情况很普遍,并没有法规规定说不合理。
你所说的第一个问题,原来的房改房手续全部办好了,只是单位没有办理房产证!你所说的房产证是单位的房产证总证还是交易过户给你的房产证!如果单位有房产证,只是没有办理过户,那单位就不能按原房价格收回该房屋!你拥有该房的所有权,也可以上市交易,单位只是有优先收购权,价格还是按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 另外新建的集资房单位可以参照97年的房改政策,也可以不用!也可以叫职工全额集资,那样就根据你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计算价格了!所购买的价格就得看单位补贴多少了!
1、我个人认为该房应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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