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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往往存在广告虚假、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办证时限随意约定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今年起,我市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新版合同将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版合同将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版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新版合同特别规定,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同时,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合同还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这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合同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是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新版合同。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 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 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
不是的 开发商应该让你签四份合同,你,开发商,房管局和银行各一份(当然如果没有贷款,签三份)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一式四份(合同书上面有条款说明的),就是开发商、业主、房管局备案各一份,其余一份可以给银行,但是到产权证书颁发以后,银行必须办理他项权证书替换回合同书。
向银行贷款的一般签订四份. 未贷款的一般为三份. 合同分配为:银行贷款一份.房产管理局备案一份.业主一份.开发商一份. 但有时为了方便注册.多签订一份,因购房后,开发商必须给业主一份购房合同,但没有房产管理局的注册.所以有些开发商签订伍份合同,待合同注册后再发给业主一份带有房产注册的购房合同书.也就是说.业主有二份合同.一份注册的.一份没有注册的. 希望我的讲解你能明白. 祝一切顺利.
其实他们是应该给正本的,正本和副本从法律上说没有什么问题,都是有效的,你可以放心,他们的区别只是正本有巾印花税,副本没有. 这不是什么问题,放他们那没事,你手里有一本就行,他们不会改了就. 还有办产权证的时候你的这本也要交给开发商去办理小产权证.(办产权证4本合同都要的). 所以没关系.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房屋而造 成的。实际上,乙公司所交的房屋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该房屋没有经过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还是未知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乙公司的辩驳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 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甲只能选择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经法院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甲的 租房费损失,因此甲可以只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期限内交房,但实际上已经是“逾期 交房”了。为了防范开发商找借口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注意以下三点:(1)购 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有专门条款对交房的期限进行约定; (2)关于开发商的逾期交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都要约定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 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开发商应当将预 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 如果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签订商品 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此时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不生效。尽管当 事人作了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比如购买方支付了房款,对 方接受的,合同也生效,不能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预售合同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 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问题1:买房合同签订以后应该很快就可以拿到的,如果是按揭贷款的,该合同正本由开发商连同贷款手续一起送到银行,购房人只能拿到合同复印件,如果是一次性付清的则合同应该由开发商交给购房人。一般房产证办理时间长短要看开发商归集购房者的资料是否已经完整,你只能要求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这些问题可以直接找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协助解决。 问题2:付款票据丢了是比较严重的问题,除了办理挂失,还应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提供相关票据的复印件,以保留你的相关证据。开发商承诺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他出,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开发商过后不承认你就没有办法,如果是由于涉及具体个人你只能了解他的行踪直接找他解决。
第一问,只要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问,应当说对你有点不利,因为你只能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是在签认购协议书7天内交完首付款,就签。如果来不急签的话要写延期申请报告。签完购房合同才能办理按揭手续。因为按揭手续是要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一份的。
本案中,这套争讼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才是这套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尽管乙与丙是父子关系,但是,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人乙授权的情况下, 丙私自出卖乙的房屋,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如果乙知道此事后对合 同进行追认,合同有效。乙不同意其子丙出售这套房屋,也就不能对合同进行 追认,房屋买卖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因此甲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 持,甲可以向丙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表明,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与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如果与代 理人签订合同,必须要求其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书或授权书,这样才能有效 降低交易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发生火灾、水灾, 导致房屋毁损、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出卖方承 担,还是房屋买受人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出卖人将自己占有的 房屋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 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动产的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不是签字就生效的。应该有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登记备案才合法,不允许单方办理。备案以后房子的产权就是你的了,以后别人就无法拿去交易、抵押了。
应该是交付定金或者首付后签署合同,然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合同才生效,此时就应该给业主一份,至少业主必须复印一份,因为如果需要按揭,合同的数量可能不够,一般是一式四份,登记部门一份、开发商一份、业主一份、如果按揭银行要一份,都是指原件。
你在办理贷款的时候,是肯定需要签订贷款合同的,一般都是你签完了字,再拿到农行去签字盖章,再办理放款手续,办完手续按规定是需要给你一份合同留底的,既然你没拿到,有两种可能,第一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办完手续后没有给担保公司一份;第二是银行给了担保公司,但担保公司不记得给你了。 建议你这样:既然是在担保公司办的手续,首先肯定是去找担保公司的人要,担保公司没有的话,让他们找农行去要,既然是在担保公司办的手续并且收了你的钱,当然要给你办事。只要你没拿过合同,现在去拿就肯定拿得到。 如果实在是找不到了,你就拿着合同的复印件,让担保公司去找农行盖个公章证实一下真伪,一般的开发商也会认可,就不会影响你收房了。
合同签署完毕备案后才给你一份。你看一下合同上是否有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章,蓝色的。有的化,就已经备案了。
可以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可以起诉他们。 新环境房屋网为你解答
购房合同丢了可以去开发商那里补,另外还可以将开发商保存的那份合同复印一下,加盖开发商公章也可以. 不必担心别人别你的房产去借款,因为那是不生效的,因为做任何抵押必须要用你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如果他人拿了你的合同就去抵押不大可以,因为在办理此类业务是必须有你本人的签字并有你的手印.所以就算是别人真的私自这么办了也与你无关.
你如果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你提交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给他,另外房子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贷款给你。
开发商说得不对,登记备案需要买卖双方或者委托人共同到场,绝对不可以单方,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核实双方的身份和真实的表达,否则就是失职。在你的合同签字后其实就应该自己要求开发商复印留底,防止你签字后开发商在上面添加内容,因为往往是业主先签字然后开发商全部拿去盖章,这时有些不良开发商会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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