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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起,新会计从业资格证办法实施,无免考科目。 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暂停,暂时不能报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暂停,不需要考了,可以报考会计职称,
已经不行了,只能免试一门科目。财政部最新规定如下: 1. 行政授权改为行政委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原行政授权改为依法进行行政委托。 2. 凡进必考 新《办法》取消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即“凡进必考”。 3. 考试科目减少了 新《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 4. 部分免试的条件 新《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会计基础与实务》考试科目: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的人员;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 5. 从业资格与职称脱钩 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脱钩。 6. 会计岗位有哪些 新《办法》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包括: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7. 取消注册和年检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和年检制度,加强了日常管理和重点抽查。 8. 考试教材不再指定 新《办法》明确,财务部只发布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考试大纲组织命题、考试、发布成绩、颁发证书,不再编写考试指定教材。 9. 考前培训社会化 新《办法》取消了授权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的规定,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 10. 从业资格与继续教育脱钩 新《办法》改变了现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年检)紧密结合的方式,规定对长期未参加或完成继续教育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11. 行政处罚 新《办法》明确,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外,本办法行政委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也可以自行实施行政处罚。 12. 国民待遇 新《办法》对港、澳、台及境外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其报名条件、考试试题、免试政策、证书登记、证书吊销等事项同内地一致。
因国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正在协调中,自2017年1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暂停,建议去考会计职称。希望重新定好目标,做好计划
不再的,会计免考的只有2种方法,各个省份政策不一样所以免考的政策不同,有的是有一个珠算五级证就能免考会计电算化,这是针对不是会计专业的,如果是想免考俩门的只能是 《会计》或者《会计学》专业,其他的都不行的,不过我不知道你们省份是怎么通知的,建议你进你们省份的财政局网站看看规定就知道了, 而且最新消息: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停了 ,不需要考了
当然有用。不是说有了会计初级职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就可以作废扔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你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的凭证,就好像有驾照才可以开车一样,没有这个证书,就算你有再高级别的专业证书,也不能从事财务工作。相反的,会计职称是用来衡量会计从业者的专业技术水平的,你若连会计从业资格都没有了,会计职称证书也会失效的。 所以,务必保管好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和年检###有用,只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而且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每年都需要继续教育的。###肯定有用啊 一个是从业证,一个是职称证~性质不一样啊~###不管是什么职称从业资格证是必须有的。###有用的,只要从事会计行业。从业证是必须有的。另外,你跨省没有调转会计证。应该只可以在会计证所在地考初级。而且以后每年的继续教育也要回会计证所在地考。建议方便的话,把会计证转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证还有用,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初级职称证是不一样的,下次你报考中级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报不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每年还要年审呢(参加继续教育)
下半年的考试报名时间在九月末至十月初、考试时间在十二月份、本人就是这个月刚参加完上半年的大一新生、LZ如想自学拿证的话完全可以的毕竟这个从业证书只是一个上岗证书所以不是很难的有很多非会计专业的学生也都会在大一用过自学考这个考试考3门科目:基础会计、财经道德与法规、基础电算化3门科目都通过才可以拿证会计基础不难的 一般会计专业最先学的就是这本书 里面讲的也都是一些很基础的会计知识自学完全可以理解的道德法规就全是一些法律文本规定 也是需要记住的·电算化就需要实际操作和理论结合了·所以整体来讲整体来说这个证书不是很难的如果就工作而言,一般考到助理会计师找工作就不是很难了吧从业证只是一个最基础的证书取得了这个才可以参加会计专业知识的继续学习和考取更高级的证书所以,LZ加油哈先把从业证拿到手哈!祝你好运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没有有效期的,但是它每年都要在财政局(厅)继续再教育,两年一年审,不然就作废了。还有,要是你上学的地方和你将来要工作的地方,如果是在同一个省份的话,可以通用,如果不是,你手里的会计证就没有用。还要在工作地重考。 每年都会有点变化,但理是不变的,只是税上可能就不行了,这两年的变化蛮大。 证券和银行从业资格就不知道了。 但银行我做过,也没有要什么从业的资格啊。
1: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毕业两年内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面试两门,只考财经法规,在校生持学生证办理免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5级)。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学历且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你是在校生,还不能报考会计师,会计师是要有会计证,专科文凭,五年工作年限,本科文凭只要四年,文凭越高,工作年限越短.你还是在校生,就算不出有工作年限,所以还不能报考的,你只能考报个初级职称.
看你以后想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还有个人的兴趣。如果想从事财务类的话,那就接着考相关专业吧,顺便考一下cpa。现在财务类招聘一般都要本硕是一个专业的。如果你想跨,不要跨太远,可以尝试一下金融或者经济类。金融不大好考哈。其实对于跨专业的学生来说,研究生根本就不能系统学习你将来报考的专业,很多都是要靠自学,而且你还要额外考一些其他的证书。还是建议考相关专业。 考就考211、985的。你以后想在哪个城市找工作就报考那个城市的好大学或者财经类大学。这样的话,就业的时候会容易很多。本地的招聘单位都认自己当地的学校。如果你想去外地上学,也一定要考一个知名度高的学校。不然以后找工作会很难的。 考研政治推荐恩波的考点狂背,口袋书,很好背。不知道你考不考数学,数学用的是陈文灯的数学指南,数学就多做题,买些辅导书做做。英语就多做真题,反复做,平时多读读文章,培养下语感。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呵呵 我是大二的学生 我们也是自考 只是有读过基础会计而已 只要好好把这三门看看 不会很有难度 主要是兴趣+毅力 加油啊 。。。。都是汉字怎么会看不懂呢 把不懂得定义好好理解 因为它不难 都是字面意思 加油 我明年考会计资格证 一块努力啊
您好,2014福建省公务员教材您可以选择 中公教育福建省公务员考试专用教材 会计审计类是包括财务管理专业的。 会计与审计类:会计硕士,会计(学),审计学,审计(实务),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国际会计,会计(财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信息管理,工业(企业)会计等专业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企业财务管理,电脑与财会,税务会计,建设投资与审计,工程财务管理,建筑财务会计,营销与会计,经济管理(含会计电算化),企业会计与税务,涉外会计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已经暂停考试,你可以直接报考初级,详情请咨询当地财政局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我是一名财务工作者,很负责任的告诉你:1)考cpa,即注册会计师,只需你拿到大专学历证书后即可报名,什么专业都可以报名。2)考会计中级职称,大专学历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这个证明需要单位开。希望能帮到你。
从事会计都都需要会计证的.
感觉以上回答都不准确。公务员属于行政编;事业人员当然属于事业编,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目前,在待遇上,多数单位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待遇基本相差不大。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单位待遇差别很大,在北京,公务员实行阳关工资,待遇基本按3:5:8:10的比例,及每月3000/5000/8000/10000,年底有至少6000元奖金,4000元过节费。而事业单位人员各项待遇加起来每月 1000—2000元不等,过节费和奖金单位愿意发就发,不愿意发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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