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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37、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38、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39、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40、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41、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2、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发放住房补贴主要有三种形式:①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②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③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这笔钱虽然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却不能随意支取。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冬季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时,才可以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的住房补贴。
你好! 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领到住房补贴
没必要迁户口的。有结婚证就行。
规定是,婚后取得收入和补贴,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登记在夫妻谁名下,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br/> 《婚姻法》规定:<br/>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br/> 工资、奖金;<br/> 生产、经营的收益;<br/> 知识产权的收益;<br/>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br/>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br/>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br/>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br/> 一方的婚前财产;<br/>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br/>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br/>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br/>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br/>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br/>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br/>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人在同一城市,人在哪里就在哪里申请,不是的话依户籍地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 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 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 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 “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 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 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许有人会产生疑惑,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钱款无法实际到位,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如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该法官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动用公积金,这不是夫妻不能使用该公积金,本质上是他们将其暂时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备将来需要时使用。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的情况与公积金相同,只是暂存于单位,待住房消费时再发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具体分割有两种方法 ①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②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应区分取得的时候,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方法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处理时,可由一方享有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给对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取得却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因当事人本人原因而未领取的住房补贴,至于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住房补贴政策才开始实施的,对当事人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住房面积等条件所领取的住房补贴不应认定为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确定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存在,应当可以获得而没有获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这部分住房补贴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说不好 房屋的政策是一时一变的 自己关注一下好了
住房补贴就是将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的资金、租金收入、公房出售收入等进行核定,根据城市价格水平、面积水平、需补贴的年限和比例给
不是的,双方都可以发放的!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方案,住房补贴是补给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住房未达标或无房的老职工,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这部分补贴并不直接发到职工手里,而是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br/> 住房补贴包括两部分,即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月住房补贴。其中月住房补贴只补给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数额与职工工龄、职务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间密切相关。<br/> 按照方案,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相结合。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月均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br/> 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与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一致。<br/> 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 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br/> 已有住房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将获得一次性发放的级差补贴。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 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br/> 据了解,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与去年一致。以一位到1998年已工作10年的副处级无房职工为例,副处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如果单位在1997年设立住房公积金,而他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元。按公式计算:他应获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600×0.66×120) (13×9×80)=56880元;每月的住房补贴为600×0.66=396元。还以这位职工为例,如果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其他参数不变,按照公式计算,他应获得的差额补贴=(1265 13×9)×20=27640元。<br/> 据了解,国家公务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br/> 机关工勤人员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初、中级技术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遍工人60平方米,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遍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发生额。
在离婚案件中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 贴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之列。具体处理 过程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先将两者总额进行计算后再进行分割。因当事 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须经过折抵后, 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不会啊!两个人住房怎么能等同于一个人
企业退休职工,没有住房补贴,现在都是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退休之后,领取住房公积金,但是在职的时候,必须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看看房子具体给那方了,再定
原来的肯定停了,关键是看新公司是否还给你住房补贴,如果给,新公司人事部会通知你给多少的.这个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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