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了物业费又让交水电公摊费合理吗?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是涉及结算时计量数据量值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并未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做出规定,按何种标准收费,以何种方式收费,应当以物业管理和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目前,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公共照明费用是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公共用电部分(包括住宅楼内、外两部分用电,其中楼内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照明、门禁、应急指示灯等用电,楼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灯照明、景观灯照明等用电)所耗电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小区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
供电企业应对住宅小区公共用电安装独立电表进行计量,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小区自管单位代收电费,并据实向供电企业缴纳。供电企业应酌情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公共用电单独列帐,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缴及分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