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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概念: 房屋的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了,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的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的,买受人的支付的价款的合同了。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法律的特征既有买卖的合同的一般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固有的特征的。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2)房屋的买卖的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的买卖的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了,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签合同时注意事项: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经过授权并且办理了相关公证,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方式分为两种,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首先,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了。 其次,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如果当事人将法定解除事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来,此时原来本为法定的解除事由则成为了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事由。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 法律对房屋买卖有下列特别规定,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书面约定;在城镇买卖房屋的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出卖共有房屋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掌握)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2)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3)租赁合同约定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 (4)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5)租赁合同的另一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 (6)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7)此外,租赁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2.租赁合同的种类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分为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的规定,租赁可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租赁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法定期间(20年)的限制。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③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③妥善保管租赁物;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⑤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者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时,负有通知义务; ⑥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应以最后一份正式合同为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完毕并签字或者盖章,此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若未签字盖章,则无
这个合同已经通过法律生效了,双方是出于公平协商签订的,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房主是不能撤销的。
你好,这种买卖合同的文书最好找律师代写
这里的空间有限,无法详细列明,建议您请当地律师代为书写
目前没有专门的示范文本,都是参考房屋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使用的,只不过房屋用途部分填写车库而已。<br/>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现在的用法中,契约与合同是一回事,但早先,在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是不同的或相反的,如买卖契约中一方是买一方是卖,租赁契约中一方是出租,一方是承租,而在合同中,当事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如合伙合同。所说问题关键看内容,而不是看名称。
这个是不对外公开的 请给我好评哦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 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 建设部、工商总局2014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 - 2000 - 0171)进行 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 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 - 2014 - 0172)。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购房者的利益,力图避免合同缺款少项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问题,限制 开发商制定“霸王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示范性的合同文件,并不是强制性的签 约文本。不过,由于这一文本出自权威部门,且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得比 较明确,因此,在各地商品房交易的实践中,通常都会采用以此文本为基础的合同 文本作为签约的正式文本。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政府部门推行 的,但并没有涉及交易中的全部问题,所以,购房者在签约时仍不能掉以轻心。其 中,有些地方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比如下面这份《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福建省最新适用的版本。
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概念: 房屋的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了,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的交付并转移权与买受人的,买受人的支付的价款的合同了。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法律的特征既有买卖的合同的一般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固有的特征的。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的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2)房屋的买卖的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的买卖的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了,其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两者区别不大。<br/>房屋买卖协议:是买房和卖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br/>房屋合同是在房管局统一规定中必须要签订的合同,在房管局要备案,其中规定了网签价格内容。<br/>买卖协议也可以不签,直接网签。
可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下载2014年度最新版本。<br/>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应。
两者是不同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制定并下发的。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的利益,力图避免合同缺款少项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问题,限制开发商制定“霸王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示范性的合同文件,并不是强制性的签约文本。不过,由于这一文本出自权威部门,且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得比较明确,因此,在各地商品房交易的实践中,通常都会采用以此文本为基础的合同文本作为签约的正式文本。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政府部门推行的,但并没有涉及交易中的全部问题,所以,购房者在签约时仍不能掉以轻心。
这要看你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br/>请讲具体案情,可一对一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是契约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契约合同的特征,但因房屋属于不动产,故在成立生效等方面要受房地产等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您好,合同如果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定的或强制的程序,合同当事人可先择不公证,也可以不选择公证,公证与否不影响交易合同的效力。<br/> 通过公证的合同承裁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化分与承担。
没有区别。甚至可以认为是一回事。<br/>当然,一般说来商品房是有两证的(土地证和使用证),其他的房屋不一定有“两证”。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特别标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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