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811个问题
12617个问题
85665个问题
1255816个问题
<p>根据新政规定,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居民家庭是指由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居民家庭并不以户籍为单位。根据您所述情况,您们属于两个户籍家庭。</p>
日本邮轮是免签的 你要买买买的话就选歌诗达,否则选RC
这是一个同学庭,结合每一个人的体力,推荐去泰国的清迈和芭提雅,越南的河内及沿海城市,马来西亚的槟城,日本的北海道等地,结合家庭的资金情况,也可以考虑北欧四国
已经安排客服和您联系。
这是很好办的啊,亲戚嘛,要有真情的对待。 以前四世同堂的那种,是用忍得办法来处理家庭的。现在也得这样啊,有时候。
有必要,夜景不是一般的漂亮!
个人觉得成人4加1套餐不错。
1、“房子老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这一点你能确定吗?如果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那么“房本是老人的”的又怎么说呢?这房本只是使用权的房本吗?这与房子归属、能不能卖有直接关系,必须首先弄清楚。 2、“现在老人想分户,问,能卖房子吗?”:不能,没有产权的房子,房子的所有权是属于产权人的,老人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却没有其他处分如买卖的权利。没有产权证也卖不出去。 3、“如果是有产权的房子能卖吗?”:如果老人有产权,此房是老人与老伴结婚后取得的吗?如果是,即使房产证上只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经老伴同意,老人可以处分房子:可以卖、也可以租,怎样都行。 4、“如果卖不了,出租一间可以吗?”:如果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就不能卖。如果想租出去一间:也要得到产权人的同意(一般是单位的房吧?需要经单位同意才可出租) 5、“如果都不行,难道老人只有郁闷死吗?”:也不是呀,这房是老人承租的,如果儿子一家不是此单位的、对此房没有承租权,也就没有居住权,老人完全有权将他们轰出去呀,如果他们不走,老人可以找单位协助、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6、但走法律程序不是最好的办法,建议你试试下面的办法看行不行: (1)儿子一家赖着不走,无非是“指望老人之后继承房产”,老人可以让单位的领导或是找一位律师去找儿子讲清楚:此房老人没有产权、只有居住权,所以不是老人的财产、将来也不会成为老人的遗产,老人百年后房子只能归单位所有,任何人都无法继承。 (2)如果儿子明白对房子没有指望了,估计也不愿再在这里与老人斗嘴,也许会主动搬走吧。
您好,如果是这样请来电详说!
我也是带着爷爷和侄子去的、除了深潜不行、其他都一样~老人孩子可以就去蓝洞看看鱼、离沙洲近、也不深、要是害怕、就在沙洲的浅滩浮潜就可以了。我觉得差距不大。但是老人小孩就别太折腾了、2.3天往返那种还是会太累、往返各留一天休息时间吧,建议你们选一个岛、多呆几天。钓鱼都可以去~还能免费做顿晚饭、抓螃蟹也可以的~
分开过吧如果你不想整天与你老公吵架
我就是一个人带孩子的,从两岁半开始,我一直自己的带着,而且我还上班呢。不过这样真的会很辛苦,不仅自己辛苦,孩子也要跟着大人受罪,因为大人要上班,什么事情都是得匆匆忙忙的,要就自己上班的时间,还要就孩子上幼儿园的时间,自己时间又不多,给孩子做点好吃的的时间都没有,当然,我是做护士工作的,不知道你是做什么的,可能会时间多一点,但是孩子毕竟还太小,还是得需要比较好的照顾,跟着自己的妈妈固然最好,但如果不能保证孩子有很好的生活,那我们还做什么妈妈呢? 我自己带是没有办法,两边大人都没跟我们住在一起,都是外省的,你既然有这么好的条件,我真的是好羡慕你哦,两边大人都在一起。 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太逞强了,让老人为你分担一点的好,不说为了自己,为了孩子也应该这样,你又不是不能带,还是天天可能看到,多好。一点小建议。
您好,有老人有孩子的情况下,建议在携程上找一个当地向导,会方便很多,跟团给累的,希望可以采纳
<p>你好,目前,广州市没有只是以居住年限为条件的入户政策。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申办缴纳个人所得税入户须知<br/>一、入户条件:<br/>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本市非农业户口:<br/>(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br/>(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br/>(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溯到1998年)。<br/>我局综合办证大厅可作个案查询。(西湖路88号,电话:83341353)</p>
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而来的一些法律诉讼也比较多。给你个案例。 “出嫁女”的呼声:还我责任田! 目前,在我国农村,有些妇女出嫁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户口留在了娘家,承包的责任田,口粮田等等作为一个农民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留在了户口所在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制定了“村规民约”,收回了出嫁女的责任田、口粮田,使一些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她们为了争回土地这一赖以维生的根本,多方奔走,直至走上法庭。 出嫁女没了承包田 1997年元月,26岁的王小菲嫁给了家住江苏省某市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取名为陈华。但是,王小菲的户口仍然留在该市金桥镇红旗村的娘家,没有迁至丈夫处,她的责任田和口粮地也都留在了红旗村,她按时回村耕种,收割庄稼,并依照规定缴纳了各种农业税费,本以为以后也可以这样平安的生活,没有想到由于土地的变动,她不得不同她生活了20多年的镇子打起了官司。 1998年,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国各地进行了一次土地大调整。在这次土地调整过程中,红旗村召开了村民大会,经讨论决定对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村里人看来,女人既然嫁了出去,就是外姓外地人了,土地当然就没有你的份儿。红旗村遂以王小菲婚出为由,剥夺了她的土地承包权,未让其继续享受承包责任田。 更让王小菲着急的是,儿子的户口一直未能报上。在户籍改革之前,子女的户口应随母亲的户口落户。可是,公安机关让其出示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于是,她又找到红旗村村委会。可村委会却以王小菲已嫁出,村委会没有出具证明的义务为由,拒绝为其出具证明。如今儿子已6岁,已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户口却一直报不上。 我是农村户口,必须种地,必须从土地上吃饭,没了土地,就没处吃饭去了。且自己完全是按照计划生育的规定生下儿子的,儿子却成了无处落户的“黑户口”,这让王小菲觉得很不公平。她决定为自己和儿子奋力抗争。为此,她多次申请村委会和镇政府对此作出处理,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2002年5月20日,她到金桥镇人民政府进行了上访,同年5月23日又向市信访局书面信访。市信访局接到上访后,即时将申请信转给镇政府。镇政府在经过调查核实后,亦未能给予王小菲满意的答复。 王小菲在经过几年的奔波后,仍然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和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镇政府上了被告席 2003年7月14日,王小菲及其儿子陈华,以金桥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行政诉状,将金桥镇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陈华办理申报户口事宜及落实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王小菲、陈华认为,原告王小菲于1997年元月与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陈华。原告王小菲被村里无端剥夺承包田等村民权利并且由于村里不出证明,陈华的户口至今无法申报。为此,多次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处理,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予答复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陈华办理申报户口事宜及落实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则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当。首先,原告从未直接向被告递交过书面申请,被告仅收到市信访局转来的原告反映情况的人民来信。对此,被告已向市信访局作了回复,故原告将被告列为诉讼主体不当;其次,原告要求被告为陈华办理户口申报,于法无据。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职能机关,陈华申报户口应依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原告要求被告为陈华办理户口申报手续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王小菲要求在金桥镇红旗村享受承包田等村民权利不合理。原告王小菲1997年嫁到兴旺镇复兴村后,应将户口迁到复兴村。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规定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的答辩,原告则予以反驳。他们认为,自己曾向被告当面申请过,且原告寄出的上访信也转给被告处理,说明被告知道原告的申请内容;陈华申报户口,公安机关要村委会出证明,而村委会拒绝出证明,造成陈华户口至今未报,说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落实承包田给原告,反而歪曲事实,讲原告王小菲在兴旺镇其夫家已享有口粮田,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对此,被告则认为,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接到市信访局转来的王小菲的来信后,被告作了调查,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了市信访局,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事实;红旗村调整土地是按村民自治原则进行的,村规民约中的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分给承包田,并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符合国情、民情和村情;陈华申报户口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户口必须要村委会出具有关手续。 判决书定了是与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菲婚后户口未迁出,所在村、组取消其承包田,虽然不分承包田给原告王小菲是村民代表研究决定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均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田等应当受到保障。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不给婚出女王小菲划给承包田”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知晓这一情况后,做了一些调查和协调工作,但没有以政府名义正式行文责成所在村研究解决。故原告王小菲要求被告就落实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本院应当支持。本案原告2002年5月20日上访金桥镇人民政府1次,同年5月23日向市信访局书面信访,申请信转被告,但被告对原告上访未作详细登记,同时申请信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根据举证责任规定的情形,原告申请虽然不很规范,但被告已实际知晓原告上访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原告依法申请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陈华申报户口是否是被告的法定职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陈华申报户口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出生后,由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户口登记簿》申报出生登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报户口必须持村委会证明,现实中的报户口要村委会出证明,是不规范的,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原告陈华的户口登记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故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履行为陈华办理户口登记这一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采纳。 2003年12月22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判决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小菲要求享受承包田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履行为原告陈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职责的诉讼请求; 维权案留了思考题 这起发生在江苏省苏北某市的“出嫁女”维权案,重点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利问题。这个案子的意义并不在于案件的本身,而是昭示了一个问题,就是女性因为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权的状况在我国农村的的确确存在,有的地方甚至还很严重。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央电视台曾就我国农村“出嫁女”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进行过报道。据报道,在我国农村没有土地承包权的人中,有30.1%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的,有0.9%的女性是由于离婚失去的,还有22.6%的女性从未分到过承包地。这种现象,就是在江苏省亦依然存在。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判决书后语中这样写道:“该问题面广量大,仅金桥城区就有数以百计”。该案同时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出嫁女”的权益屡遭侵犯,何日才是尽头?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确实关系到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应予重视和妥善处理。 针对“出嫁女”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发生土地使用权益受到侵犯的“出嫁女”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1)与城镇居民结婚的妇女,因现行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因,一时无法迁入城镇落户;(2)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户籍未迁出的;(3)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的。 “出嫁女”的权益频遭侵犯,究其原因,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一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意识的作祟下,许多地方的村委会均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了出嫁女及其子女应当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使出嫁女在当地变成了“二等公民”。一些农村土政策的制定明显置女性利益于不顾,名义上都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大家签名盖章生效,而往往村民代表基本上全是男性参加,表面上看是“民主”的,但实际上完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二是部分基层干部、党员法制观念淡薄,在“出嫁女”不停主张权利呼号面前,不少干部却以冷漠的态度泰然处之;三是一些地方政策上有漏洞,有关条文与法律相悖;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保障措施乏力,一些老大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五是“从夫居”的婚姻习俗使婚姻流动中的女性多于男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出嫁闺女都会将户籍带到男方,虽说将户籍留在原村的出嫁女毕竟是少数,但是她们可以说是少数或边缘人群,因而在一些权益上受到侵害的可能比较大,尤其是面对紧缺的资源时。农村传统的惯例或村规往往无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使“出嫁女”、“倒插门”和离婚返村妇女受到很大的歧视。 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问题的解决,有专家指出,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是健全法律、加强宣传,依法办事。目前上访以及法律纠纷的增多,多是出现在土地的二轮承包过程中,这说明在这个过渡时期,缺少具体的相应法律法规。尽管有《妇女权益保护法》,但它只是一个框架指导,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也缺少这方面具体的操作细则,因而,即使村民有法律意识,他们也不知具体应怎么做,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往往又不会考虑少数人群的要求,因而出嫁女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在各地都有存在。因此,在农村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使大家认识到过去那种歧视女性侵害妇女权益的习俗观念都是错误的,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同时提高“出嫁女”的法律维权意识,并鼓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依法办事,在土地分配这个方面,对口粮田等基本土地分配,应严格按户籍执行,对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做法,要给予制裁。另外,还应加强农村文明建设,改变农村风俗,“从妻居”与“从夫居”应得到相同的尊重,离婚丧偶妇女不被歧视,妇女的权益得到广泛切实地维护。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那么那些农村的妇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她们的生活将会处于贫困的状态,而她们的人格、她们的地位将不会独立,将成为男人的附属品。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兄弟姐妹,每一个人都有母亲,我们相信没有人希望看到自己的姐妹们或者母亲陷入孤苦无依的状态。目前,我国正不断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法律将更加完善,各地执行力度将更加大,广大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的权益免遭侵犯的日子不远了。 (文中人名、镇名、村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未落实之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剥夺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
可以,到房产部门进行房产过户就可以了!!!!过户的形式有很多 可以去公证所办理赠于,这样是最剩费用的,只要交一些公证费就可以了
<p>请浏览广州金盾网http://www.gzjd.gov.cn/<br/>首页>户政管理>申办户口<br/>>申办老人来市投靠子女入户须知</p>
各地是不一样的,建议你电话咨询当地负责部门吧
从你的陈述看,你家的生活确实很困难。但低保是按户,不是按人,所以,你只说你个人下岗没收入,不能证明全家没有收入,这就不够享受(不要用“吃”这个贬义词)低保的条件了。 如果能分开,例如分开立户口(分开住没有用,审查时是看户口本的),或者说“离婚”,你就够条件了。
<p>你好,意见参考阅。公安机关将按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p>
加载中...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