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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
根据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的商品房预售的做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商品房预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除应符合上述前3个条件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 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 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 用地批准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 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 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房地产开发 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编号,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 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 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需要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地产开发前期一系列需要办的证件的最后一个,它办下来了就可以进行预销售了!但是这个证件是建立在其他4个证件的基础上的,实际说来是5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证齐全才可以。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对商品房预售来说,由于销售时该商品房尚未建成,此时因标的物不存在,则其上也不可能成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可能产生现实的该房屋的物权变动问题,但是该商品房终究会竣工,那时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均会实现。既然房屋所有权终有实现的可能,则在其实现之前,预售人就有将其再行转让给的三人的可能,而预购人是无法通过实现物权登记办法来控制预售人的处分行为的,因此需要设定一种制度来进行充分的救济,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一部分,有较强的行政性质,与其他不动产登记一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登记机关示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中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旨在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维护预购人的利益。在预告登记作出以后,预购人就取得了对未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待权,只要预购人履行完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便应当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期待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预购人办理了登记手续,从而对期房的买卖进行了公示,因此这种期待权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办理了预售登记以后,预售人不得将期房进行一房数卖。否则,预售人违反房屋预告登记的内容所作出的处分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无效。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购房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有两条路可以走。第一,等到开发商交房时通过法律途径索取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赔偿的,可根据同期、同地段商品房租金价格申请开发商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例如,贷款期间的利息),还可以另行申请其他赔偿。另外,购房人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可以自行通知开发商交房时间,逾期不交,购房人可以申请解除购房合同。造成的损失,也将由开发商承担。
一般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里约定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的依据,购房合同里还有关于生活设施的约定.如果你签定的合同就等于认可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所以在签约是仅可能多的就房屋交付标准详细签定补充协议.合同一经签定只要开发商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就算离你的心理差距很大开发商也无须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 如你所述,如果开发商晚交房,则每日赔偿你已交房款的万分之八。 后来开发商果然晚交房,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发商就应该赔偿你的损失,每日赔偿你万分之八的赔偿金。 我觉得合同中的这项约定其实就是关于开发商违约之迟疑履行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约定。 合同纠纷中,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对方赔偿损失,而且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赔偿金的支付。如果,赔偿金的金额大大超过所受到的实质物质损失,则法院可以仅支持赔偿金的主张。 考虑一下法院可能这么判决的理由,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让开发商承担每日万分之八的赔偿,可能这笔钱特别巨大,与你的损失不成比例。可能是出于这种实质正义的考虑吧。 也有可能是受到了开发商的贿赂。。。。 正常人第一反应都应当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不知道法院的逻辑是什么,“不构成根本违约”就可以不按照合同明白写着的约定来了么,简直把公民当傻瓜耍。。。。
根据合同的约定,还需要交清房款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你好! 商品房交付日是指物管通知业主收房有效日。但是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开发商给买受人承诺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向开发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这里所说的存续期是指施工单位向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减去商品房竣工后至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所剩的时间。 建设部在《规定》中,对商品房的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以下规定: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的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如果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如果存续期大于最低保修期限,应以存续期为实际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