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的商品房预售的做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商品房预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除应符合上述前3个条件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