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个问题
60万个问题
征前减免和直接减免的分录都一样做法。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免增值税等于没有了增值税,所以不要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br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br />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br />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他企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不作相关会计处理。<br />
在老会计准则下,企业对减免的流转税作计入“补贴收入”科目的会计处理,但是,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而且对减免税的会计处理也未作明确规定。 新会计准则第16号的应用指南中对“税收返还”的解释: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个人观点:直接减免的流转税款,没有发生实际的现金流出或流入的,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与原制度下做法一样,直接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所得税,相当于减少了当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可以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处理。 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则由于减免的所得税不会再重复征收所得税,会导致永久性差异。所以,直接减免的所得税还是不做帐务处理为好(和以前的实务做法一样),相当于减少了所得税费用,不要作为营业外收入。
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增值税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企业应该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作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会计上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未能明确, 现行实务中许多人认为,企业享受的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比照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但笔者对此处理持不同意见。 首先,既然是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则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且无需作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同时为生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应计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均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扣除问题。由此可见,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可能从账面计算出法定减免的增值税的金额,更不可能出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如果再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一是不可能有减免增值税的数据来源,二是即使有数据,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的借方余额将无法消除。 其次,企业即使比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理对免税增值税销售收入全额计提了销项税额,但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企业销售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向购货方所收取的款项并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即企业应该将所收取的货款全额作为产品的销售收入,因此比照价税分离原理计提销项税额是违背税法原理的。再退一步看,即使不考虑计提销项税额的正确性,但根据税法规定,由于为生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计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不可以抵扣,因此,企业所计提挂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将得不到任何抵扣,该“销项税额”不仅包含了该产品在该企业生产时所产生增值额形成的增值税,而且还包含了所购进扣除项目在其他企业生产时所产生增值额形成的增值税,显然,如果没有得到抵扣而将此“销项税额”全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则明显多出了为生产法定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在其他企业生产时所形成的增值税,从而会因多结转免征增值税额而多形成企业的利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比照原《企业会计制度》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显然不妥。那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笔者认为,正确的方法是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首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对法定减免增值税的产品肯定要全额作“主营业务收入”,即贷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减少增值税销项额,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已经将免征增值税产品的“销项税额”随销售额全额体现为企业利润的增加额。其次,由于企业为生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计入了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企业已经将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体现为企业利润的抵减额,利润增加额与利润抵减额两者相抵,实际上企业已经将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体现为本年利润,如果再将免征的增值税作贷计:“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仅因此明显重复增加了企业利润,而且造成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的借方余额无法转平。 综上所述,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正如新《企业会计准则》本身就没有对此作出任何会计处理规定一样。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不抵扣,转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会计处理如下: 一、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2)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1、销售时: 借 现金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月末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补贴收入 3、 借 补贴收入 贷 本年利润 实际领用发票是不含税的,比如:商业企业年销售低于80万的,工业低于50万,可以去找税务局核定征收,但注意,比如核定你每月交3000元增值税,那么你每月最多可领购使用3000/0.03=10万元发票(不含税金额),即你每月最多可开10万元*1.03=10.3万元发票金额。如果你开的发票金额超过了这个数,那超过部分你需要除以1.03再乘以3%补交增值税。如果你每月每开足10.3万元发票金额,那你照样交3000元增值税,没用足的也不允许留到下个月去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p>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p>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p>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p>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p> </p> </p> 但是,减免税属于国家补贴,与企业自身的经营无关,计入营业利润有失合计,本人意见,应计入营业外收入</p>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代: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br /> 据此,直接减免增值税(除小微企业免征增税)不确认营业外收入。<br /> 借:相关科目<br /> 贷: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文章阅读咨询专业律师相关咨询推荐 (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给好评,谢谢! )
增值税减免通常包括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等。"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 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直接减征"一般包括:①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 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②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 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 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例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 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 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将 增值税正常征收人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 缴人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等。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除了税收返还 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 作为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如果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1)按规定,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果销售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减免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2)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月末将“免税的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月末计算出免税的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2、如果收到的是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则在收到的同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免征营业税会计上不用做计提分录,也就是说不做账务处理。因此,以前提取的税金要做红字冲销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蔬菜才能免税 如果是企业化经营,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但是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普遍认为比较科学I约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两种情况: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可比照第(一)种情况进行。 2.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1.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2.如果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货物和费用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和费用,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3.如果其进项税额已做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做进项转出。借: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应成本和费用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分录怎么做?谢谢!
1、能退的话,直接原分录转回2、不能退的话,应该可以抵扣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标准版:1.购进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做如下分录3..1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等3.2如果进项大于销项(有些观点是不用做,但《注册会计师。会计2011》标准做法是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下月交上月增值税(如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 贷:银行存款 5、解释:无论是进项大于销项,还是销项大于进项,月末经会计处理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余额为0,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中。
计提所得税的时候,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是: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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