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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6、 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此时还应该向开发商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期房要注意房屋面积的约定,购房合同中要填上总的建筑面积,还要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 3、期房要交房约定条件和时限 购房者在买期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和约定交房的条件,开发商因此应该在交房时间内交付给购房者房屋质量合理的房子。 4、要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购房合同中要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确认,以及物业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收费标准。 5、明确违约责任,这里要约定如果开发商交付房屋质量、面积误差、无法过户等问题的违约责任。 6、要注意购房合同后面附件的补充协议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般约定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若逾期,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房屋产权证由开发商代办或买受人自行办理,由双方自行约定。 关于买受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问题,由于商品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时在买受人名下,商品房出售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小区的所有业主(若有未出售部分,业主为开发商),所以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还有权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由开发商统一申请办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商品房所在宗地为出让性质的房屋,已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拟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已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三、房产所在的宗地已办理宗地的竣工换证业务。
写信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直接和律师联系.
这个是这样的<br/>一般签订合同后,开发商要把所有合同都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叫销售合同备案,每套房子都经过网络系统的,备案后的合同就不能随意更改呢,现在各个地方的开发量很大,房产管理部门忙不过来,所以一般备案需要几周的时候,备案后开发商会通知你来领取合同的!
不合法的,必须要有发票,这样才能证明你交易了的,并且还存在着上税之类的。
您好,您可以退房,对方违约在先,您当初的合同有约定违约条款么?您描述的并不详细具体,我需要知道您的具体案情和诉求,案件涉及您的个人隐私,建议您来电话与我沟通,我将在您的案件进展上为您提出专业的法律指导,电话咨询免费。
你好,可以直接找律师起诉他。
这是由开发商来办理的。现在房地局是当月合同当月备案,签完合同后先不带走,由开发商将本月的所有合同一起拿到房地局去统一备案。有的地方是开发商怕麻烦等房子卖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把业主手里的合同收回来拿去备案。没关系开发商会办的。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出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书》、《入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等文件,并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你!
和开发商签定了合同后,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是由开发商办理的,我就是这样做的
如果该合同已经在房地局办理备案,那么就不能更名,只能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的可以咨询开发商是否已经办理备案(如果已经交房那么很有可能已经备案)
1、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时,一定要参照或最好采用不随意修改的《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此时还应该向开发商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期房要注意房屋面积的约定,购房合同中要填上总的建筑面积,还要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 3、期房要交房约定条件和时限。购房者在买期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和约定交房的条件,开发商因此应该在交房时间内交付给购房者房屋质量合理的房子。 4、要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购房合同中要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确认,以及物业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收费标准。 5、要明确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约定如果开发商交付房屋质量、面积误差、无法过户等问题的违约责任。 6、要注意购房合同后面附件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如果你是刚交完首付,但还没来得及办理按揭贷款,这时候开发商破产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旧是有效的。 因开发商破产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按照合同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应退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和开发商都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天 然的优势地位,更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及约定的义务。具体来讲,开发商应履行如下义务:(1 )提供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合法的销售主体;(2) 详细告知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3) 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对所售商品房享有完整的产权;(4) 承担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所售商品房的质量、价值、效用;(5) 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6) 承担商品房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7)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目的、性质,应该附随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预约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在购买住房前与开发商签预约协议,并交纳了首付,说明你先履行协议,协议有效,如对方违约,则应赔偿违约金。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和开发商都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更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及约定的义务。具体来讲,开发商应履行如下义务:提供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合法的销售主体;详细告知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对所售商品房享有完整的产权;承担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所售商品房的质量、价值、效用;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承担商品房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目的、性质,应该附随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你好,<br/>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br/>2,预售证是由开发商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申请,房管局负责审批办理的,如果该小区的预售证已经办理出来的,会在售楼处做公示,在房管局做备案的!<br/>3,建议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告诉你的!<br/>4,没有预售证的房子不要购买,后期办理不出房产证,不能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利的!还望慎重考虑!<br/>希望有帮助!
仅因未出示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关键看开发商销售房屋时是否实际已经取得五证。
峻工验收合格证,房地产管理局检测面积报告单
俗称“改底档”,我听说过人办过,要和KFS商量,出一些费用。只要还没在房管部门备案,就可以。
申请条件: 1、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 2、开发商没有做在建工程抵押或抵押已注销。 3、房产没有被设定行政或司法限制。 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 2、买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面积测绘成果、申请书、不动产发票。 收费标准: 以普通住宅为例: 契税:房屋价值的1.5% 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 登记费:80元每套 测绘费:0.8元每平方米 申报资料和收费标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同,请咨询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 没有登记的权利,不能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对抗。
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地点公开悬挂五证,开发商没有公示五证,并不代表其没有五证,如果没有五证,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果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还没有五证,购房合同当然无效。
你好,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br/>其中必须具备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r/>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br/>望采纳!
要不打算卖房的话没必要办
可以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可以起诉他们。 新环境房屋网为你解答
这个你要马上与开发商销楼处联系,看是否能够补办一下,或者是你领到的最新合同是不是就可以把之前的替代了,这个你问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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