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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上有分管的负责人,财务的范围要广大,包含了会计部分,会计是履行记帐,成本核算,计算经营成果等管理业务。他们是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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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提出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问题。
个人认为应包括:岗位分工是否合理;业务量是否均衡;业务流程、单据传递是否合理;业务数据是否按质按量上报等,不包括如何调动员工积极性等</p>
出纳员是企业账务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经办人员不一定是账务人员,也就是说他可以是账务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比如,办公室管买办公用品的人员,买了20支笔,填好报销单后,经领导批示签字,拿到账务报销,这个报销人就是经办人,出纳员负责支付此款. 会计实务中包含了你所说的出纳和经办人员部分,且出纳部分的内容很少,经办人只是一个报销人更没什么好讲的,所以不需要再单独设课程.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已经取消,请再多关注会计职称类考试
答案是ABCD,精析:考查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
进入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站注册后,进入有一个网上缴费.用网上银行就可以缴费了100元
因国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正在协调中,自2017年1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暂停。
广西财政会计网继续教育的流程大概如下,先在广西财政会计网首页中间的从业资格服务栏继续教育填写继续考试申请,再到当地财政局缴费,接着到网上学习考试,考试通过后打印成绩单到当地财政局盖章,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完成。
狗的问题我不管,你们单位有没有CCO(首席闲聊官)一职,没有就给我设一个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是《会计法》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权的明确规定。同时,《会计法》还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不仅是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如何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对会计的监督职能,这是每一个财政人都应当思索的问题。 一、转变会计监督工作的观念 </p> 第一,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但是,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必须重视抓好会计这项基础工作,这也是维护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经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口自。因此,财政部门决不能轻视会计基础工作,而应当将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 </p> 第二,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对财政部门来讲不只是一种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无所作为,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与监督,或者滥用职权,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甚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p> 第三,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工作,从教条式的定期检查或突击性的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性的日常监督管理上来。 </p> 第四,树立服务观念,把加强会计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寓监管与服务之中。 </p> 二、明确会计监督工作的内容 </p>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p> (一)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 </p> (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p> (三)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p> (四)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p> 三、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 </p> 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会计诚信的普遍缺失与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不无联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与管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入手。 </p> (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财政部1996年发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在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作了特别要求,即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让不诚信的人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p> (二)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及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会计法规不断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7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3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时代与形势所赋予的这一重要使命,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p> (三)要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与《货币资金规范》,以及2003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规范》、《购货与付款规范》,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在督促各单位按照上述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外,应重点督促建立如下内部会计控制: </p> 1 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除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外,还必须符合会计岗位回避制度的要求。实践证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与单位负责人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串通作弊有很大关系。所以,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p> 2 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使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经济业务的授权与执行;经济业务的执行与记录;经济业务的记录与稽核;财产物资的保管与记录、清查:总账的登记与日记账、明细账的登记等等,都属于不相容职务,都应当严格分离。特别是“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p> 3 对会计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俗话说,“流水不腐”。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减少会计工作中错弊的发生;有利于发现会计违法行为,及时杜绝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尽快全面地熟悉本单位的各项会计业务,提高其业务素质。 </p> (四)要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诚信记录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诚信记录不佳的会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甚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p> 四、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方法 </p>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应改进方法,规范监督检查的手段,逐步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扩大财政监控范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与效益。建议各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管辖区的会计网站,措建一个财政部门与会计人员交流、沟通的平台。这样既为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管理、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又为广大的会计人员了解最新法规政策、通知,相互交流学习提供了便利。 </p>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监督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日趋健全,但会计造假仍屡禁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管乏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作为实施会计监督的财政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会计账目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会计人员的违规造假严惩不贷。可以通过会计网上通报、会计诚信档案记载等办法,使会计人员明白如果违规成本将会很高。 </p> 五、搞好会计监量工作的协调 </p>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个方面,三者的有机结合,为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指出,多头监督必然带来职责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因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必须搞好与其他会计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 </p> (一)要理顺财政部门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也规定: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但应注意,这种监督指导不能干预社会审计组织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财政部门借助社会审计组织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审计,必将成为防范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社会审计能够满足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时候,财政部门就没有必要事必躬亲地直接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的职能就可以转变为通过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检查而间接地履行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p> (二)要理顺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关系。实施会计监督职能的其他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部门中,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其他部门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实施会计的监督检查权。上述政府监督部门中,特别是同属于一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需协调好相互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财政与审计在监督职权的规定上还没有完全理顺,比如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审计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审计机关与财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而且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但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的职权。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履行的是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更体现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是在管理中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履行得是独立的审计监督职能,表现为一种专职的监督部门,是对会计监督实施的一种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划分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的监督职权是协调两者关系的依据。 </p>
出纳的工作: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三、做银行帐和现金帐,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 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 出纳工作细则: 工作事项及审验等程序 失误防范及纠正程序 现金收付 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 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 不得“坐支”。 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 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 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银行账处理 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 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 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4、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 每日下班后账务章交总经理处。 报销审核 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 若无,应补。 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 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 若有,应分开贴。 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3项。 若超过,应重填。 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 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经理签字。 若无,不予报销。
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B、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C、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D、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考试时间定于5月14、15日举行。网上报名已基本结束,网上补报名将于12月4日至12日进行(注:部分省份不安排补报名,具体时间安排请咨询各省考试管理机构或查看以下各省通知)</p>12月初你要上浙江省财政厅官网查询看有没有补报名的机会。</p>
你在哪个市考的,就在哪个市的财政局领取,例如,你在杭州市考的,你就在杭州市的财政局领取,我就在考会计证的市领取的。
不可以。此证书具有属地性,你在哪考试就要在哪里办证,跨市都不可以办理。你可以先在浙江办证,然后转移到本省。
<p> </p><p> (二)资格审查</p><p> 对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将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相关信息,在外网报名系统进行自动审核。</p><p> 对自动审核未通过的人员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属于“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驻浙各部*队会计人员,请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于报名截止日前的工作时间,前往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地(驻浙部*队为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部门,变更其相关信息,才能成功报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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