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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个人借款没约定利息 一、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例如有的明确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约定利息,有的仅仅口头约定了利息,还有的约定不明确等情况经常出现,也有人把利率约定不明作为利息约定不明来处理。事实上,“利息”是债务人 向债权人 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权利。 “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 我国法律对利息的计算有如下规定: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个人借款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四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息。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五)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此外,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该在约定偿还借款时将利息与本金一并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个人借款没约定利息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以及个人借款没约定利息怎么办”的相关介绍,个人借款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约定的内容具有随意性,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条借据的书写往往也不够规范,因此很容易发生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借贷双方重视借条、借款合同的约定,注意利息的约定,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标准。 关于利息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能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要在生产、经营期间实际发生的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二是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三是借款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则可据实全部扣除,如果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税法规定应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借款利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那么,指明购建固定资产用途的借款是按借款利息全部作为资本性支出,还是比照扣除办法中规定的未指明用途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即将购建实际发生支出部分的利息计入资本性支出呢?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岗位专业培训的教材《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税收原则中解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在原则上是企业如果不为某项资产发生支出,就不会发生的那部分借款费用。”从此可以看出,应将实际发生购建支出的利息作为资本性支出,而并非是将全部借款的利息支出给予资本化。 三、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由以上三个条件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都可以资本化处理,必须是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支出已经发生的金额,没有发生支出的利息则不能进行资本化。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只是支出发生了,但购建没有开始,也不得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这与国税发〔2000〕84号文指出的未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进行划分的规定意思一致。《会计准则》的解释为利息资本化部分指明了方向,即可理解为除资本化支出外的利息只要符合《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资本化支出应该是实际支出数,并不是全部的借款金额。 另外,《会计准则》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由于该公司的综合大楼已经因资金不足中断了3个月以上,并且属非正常中断;借款属银行借款,利息允许据实扣除;借款未指明用途,并且只是部分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所以,该公司2005年度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予以税前全额扣除。
专门借款是专项借款,一般是为建造专项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借款长期借款。 一般借款是对于企业来说是流动资金借款,为了生产等短期的借款。
您好!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供参考: 您的问题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突出民间借款互助性,因此,如果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规定汇总都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超出4倍的约定利息部分无效,而不是关于利息的全部约定无效,更非整个借款合同无效。
有的地方只要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开发票也可以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扣除。
可以收利息,因为资金是有成本的,也可以不收利息, 且收取的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联企业间可利用相互之间的借款,来避税即少交所得税。
由于不同银行无抵押小额贷款利率均有所差异,手续费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申请人资质有着不同的 情况的。此时建议您直接在专业平台免费申请贷款,这样一笔贷款对接多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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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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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的支付时间 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从其他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连同本金一起支付。 二、利息的入账时间 为了正确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实际情况,会计上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于实际支付月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三、利息费用的核算科目 1、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 短期借款利息一般计入财务费用,利息预提的,应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利息直接支付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四、借款利息的计算 借款利息由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和借款时间三个因素决定。目前银行通行的计算方法是将借款本金额与借款占用天数结合计算计息积数,再与利率相乘计算出利息。 具体方法是:确定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月份某日(通常为21日)为固定结息日,自起息日或上一结息日至本结息日前一日止为一计息期,将计息期内累计的公历日数,乘以计息期期间企业占用借款本金的金额,便是计息积数;如果借款本金在计息期内有增加或减少,即分阶段计算日数,变动当日包括在变动后的时段内,各时段累计日数分别乘以本时段的借款本金占用额,然后相加即得计息积数。计息积数除以月平均日数30天,再乘以月利率,即为该计息期的借款利息金额。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
因为利率在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数额内,所以可以据实做账,做账时可以做一份明细表,列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利息比较高的话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 。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
企业向个人借款以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作为入账依据。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的利息应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即可(税务机关扣除税费的),这样入账的依据充分。 若不能取得发票,就是以白条入账,若有借款合同、个人收到利息的证明等,在会计上入账是可以的,但从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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