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如何进行处理?
对于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2)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3)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究刑事责任。